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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鞍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政策的意见(鞍政发[2005]19号)

   2011-04-06 996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展农业产业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实施“一主三化”战略,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辽政发〔2004〕2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鞍山,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发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有关工作;发挥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市农委作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并从办公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力度

  (二)市政府建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定向用于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05年当年投入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

  (三)全市的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其它涉农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倾斜。

  (四)对农产品出口额增长较快、带动本地农户增收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助;对其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

  三、鼓励建设和发展有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对下列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如下政策:一是市政府5年内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数额给予奖励;二是按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财政贴息或补助,其中市财政5%,县(市)、区财政2%;三是金融部门给予优先贷款。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粮油、肉食加工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蛋奶生产加工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果蔬加工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林副产品加工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营销项目。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建设。对新发展的符合“一个基地、五大产业”的规模化种养(水产)小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及出口基地,经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当年投资规模10%的一次性补贴。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转换期结束并通过有关机构认证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对新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律简化审批手续。必须办理的,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办理。

  四、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八)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的贷款,由市政府给予当年贷款利息补贴(不包括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补助资金)。

  (九)市农业银行、农业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比重。将市场前景好、效益佳、有还贷保障的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发放。

  (十)对重点龙头企业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拨款、对外招商、出国洽谈研修、技术职称评聘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重点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其科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并给予科技拨款支持。

  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加工等项目的企业,如采取国际标准或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财政将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JP1〗对从事饲养业的重点龙头企业,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提供防疫、检疫上门服务,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中规定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下限或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规模以上饲养企业实行检疫费一次性优惠收取。〖JP〗

  (十二)重点龙头企业水源工程建设列入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交通部门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过路费给予优惠。电力部门对新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安排送电,保证供电质量。

  (十三)符合财政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市财政的各种资金扶持应合并计算。其中市财政已给予资金扶持并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再兼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市财政没有给予扶持或扶持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或补齐。

  五、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十四)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对列入市里重点支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得到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市财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十五)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登记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办的公司,免收注册费。



 
地区: 辽宁
标签: 农业 产业化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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