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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农医〔2018〕275号)

   2019-03-01 765
核心提示: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关于严管严控生猪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关于严管严控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运输工作的通告第1号明确规定从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申请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六)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需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发放,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各市(州)汇总辖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于2018年11月26日前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0972-8586721,邮箱:357886050@qq.com)。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各地车辆备案信息汇总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报省农牧厅兽医局,由我厅通报省交通运输部门。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六、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附件:1.××市(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2.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青海省农牧厅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1

××市(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所有者名称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号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备案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备案车辆

运营证号

车辆品牌名称/颜色/型号

核定最大
运载量(吨)

有效期

备案机关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2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所有者名称

 

核定最大运载量(吨)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盖章)

 

至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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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




 
地区: 青海
标签: 农业 备案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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