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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9 〕28号)

   2019-09-18 412
核心提示: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
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切实增强垃圾综合治理实效,加快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系列讲话精神和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重要意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坚持以强化全程管控为核心,增强处置能力为关键,落实源头分类为基础,围绕“保障无害化,加强资源化,促进减量化”,统筹谋划,补齐短板,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技术、政策、社会三个系统,对标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对照国内先进城市管理标准,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的呼和浩特。
 
    (二)主要原则
 
    1、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加强政策引导,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标准、管理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生活垃圾的习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倡导城市志愿服务,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合作。着力构建党建引领、居民自治、社区协调、物业参与“四位一体”工作推进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局面。
 
    2、分级管理、全程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建立整区域推进机制,提升综合实效。按照市级统筹、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区街实施的原则,各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街道办事处、社区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辖区企业、商户、社区、居民小区等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实施等具体工作。
 
    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分类方法上,实行可回收物、湿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细分精分过渡。在推进步骤上,以街道、社区为单位,推进示范片区建设,以点带面,先易后难,逐步拓展覆盖面。按照全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各区实际,统筹布局各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街镇、社区因地制宜,探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机制、新模式。
 
    4、政策支撑,法制保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为形成环环相扣利益机制提供必要支撑。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建立“软引导”与“硬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2019年全市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85%;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达辖区总小区数量的50%以上;城区范围内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法治为基础、政策完善、技术先进、社会协同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基本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居民区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物、湿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鼓励各单位和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体系发展程度,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
 
    湿垃圾(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物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干垃圾(其他垃圾)。主要包括:污损后不宜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巾纸、厕纸、尿不湿、竹木和陶瓷碎片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本市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
 
    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分类垃圾投放需要,其中可回收物设置蓝色收集容器、湿垃圾(厨余垃圾)设置绿色收集容器、有害垃圾设置红色收集容器、干垃圾(其他垃圾)设置黑色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垃圾箱房或垃圾压缩站应当成组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
 
    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位配置垃圾箱房的,应当成组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垃圾的,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类别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3、稳步拓展强制分类实施范围。按照“先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后全面覆盖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安排,分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坚持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率先实施,加快推行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巩固、提升、拓展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推动创建垃圾分类示范住宅小区,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实效。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4、强化强制分类执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
 
    (二)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
 
    1、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根据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定时定点投放的分类投放点设置、投放时间安排及分类投放规范等。物业企业、社区等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做好居民定时定点投放的宣传引导及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
 
    2、加快推进“两网融合”。按照“有分有合,分类分段”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居住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两网融合”。推进源头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融合。推进标准化菜市场、连锁企业、商业楼宇等企事业单位结合垃圾强制分类开展“两网融合”工作。推行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生活垃圾分拣人员“一岗双职”,逐步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规范”管理。加快培育可回收物收运服务企业,落实环卫作业企业托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鼓励通过建立二手用品调剂平台、旧货商店、跳蚤市场等,促进闲置物品的直接再利用。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供销社)
 
    3、不断完善“大分流”体系。坚持“大分流、小分类”的基本路径,不断完善“大分流”体系。加强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管理,采取预约上门方式做好大件垃圾收运服务。鼓励通过交换、翻新等措施,实现木质家具等大件垃圾再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结合建筑垃圾中转分拣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大件垃圾破碎拆解体系。促进枯枝落叶的资源化利用,完善枯枝落叶单独收集体系,鼓励绿化养护企业通过就地粉碎、堆肥等方式做好枯枝落叶的就地资源化利用。完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垃圾分流体系,强化源头分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湿垃圾源头减量设施;结合湿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
 
    (三)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
 
    1、全面实行分类收运
 
    (1)明确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
 
    可回收物。根据本小区、本单位可回收物产生情况,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或环卫企业收运后,交由经市供销社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循环利用。
 
    湿垃圾(厨余垃圾)。由市城环公司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收运,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运输过程滴漏、遗撒和恶臭。湿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单位、居民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由社区或单位与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根据有害垃圾产生情况,由企业预约或定期利用专用车辆进行分类收运。
 
    干垃圾(其他垃圾)。由环卫收运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2)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义务,严格实行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坚决杜绝运输环节的混装混运。对收运环节混装混运的,严肃追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对分类质量不符合分类收运标准的生活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组织二次分拣,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3)加强环卫收运作业监督管理。环卫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对各类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杜绝混装混运,并通过公示收运时间、规范车型标识等举措,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督考核,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驳运、收运规范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评议体系,对发生混装混运的环卫收运企业予以严肃查处。环卫收运企业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
 
    2、建立完善分类转运系统。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完善湿垃圾中转系统,推进市、区两级中转设施改造,配置湿垃圾专用转运设备及泊位。各区建设1座可回收物分拣站。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强化有害垃圾中转运输过程污染控制,防止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四)完善末端分类处理能力。注重规划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结合本市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提早布局、明确厂址,破解“邻避”困局。充分挖掘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空间潜力,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做好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处理及利用设施相关规划并抓紧实施。加快推进湿垃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建成日处理能力3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厂,规划建设日处理能力300吨的厨余垃圾处理厂。进一步扩大干垃圾处理能力,推进嘉盛公司二期日处理75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可回收物加工利用市场(再生资源产业园)。根据处理需求,规划建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处理厂。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体制机制。各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带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建立各级各部门抓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区分管领导包联办事处、职能单位包联社区的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中来。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要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夯实街道、社区工作基础,充分调动社区资源推进垃圾分类。加强监督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年度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法制保障。推动出台《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研究出台取消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等“硬约束”机制。建立城管执法、环保、建设等多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的执法监督。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物业企业参与垃圾分类管理,保障物业企业在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司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三)完善政策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贴政策,促进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研究促进居民源头分类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制定并实施源头收运能力支持政策,增加专用运输车辆能力配置,促进低端车型逐步升级改造,增强专业收运能力。制定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维护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多级督查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严格分类收运监管,坚决杜绝“混装混运”,将分类收运执行情况纳入环卫收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混装混运”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环卫收运企业严肃查处。强化对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全程分类各个环节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垃圾治理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应用,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加强垃圾治理的科技支撑。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发改委、科技局)
 
    (六)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创新平台机制,倡导全民参与,大力增强绿色发展、绿色生活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闻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的作用,形成舆论氛围。将垃圾分类知识和要求纳入学前及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结合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生活垃圾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垃圾分类典型经验。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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