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解决当前生猪养殖中“不敢养、不让养、没地养、没钱养”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家稳定生猪生产等政策措施
由于受到猪周期叠加、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和不当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生猪产能持续下滑,猪肉价格快速上涨,稳产保供压力巨大。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政策,召开了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了全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见附件)。这些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市要按照职责分工,不耽搁、不延迟、不变通,尽快组织落实。
二、组织实施省里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措施
1.加强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规模化养殖场(户)临时性生产救助;安排1亿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安排1000万元,重点补助小型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各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生猪生产政策。
2.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发挥政策性功能,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各地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做到愿保尽保;21个畜牧大县加快组织落实育肥猪保险政策。
3.增加猪肉替代品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加快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率高的肉鸡、肉鸭和蛋鸡生产,重点推动家禽养殖大市转型升级,大力推行肉牛、肉羊快速育肥,积极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4.强化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及时进行检测,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要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产和防控等违法违规行为。
5.做好猪肉收储和投放。各级商务部门要按照冻猪肉储备调节计划,全面完成冻猪肉收储任务。努力增加当地猪肉储备调节能力。密切关注生猪市场和猪肉价格变动情况,在中秋、国庆和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适时投放猪肉储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猪肉价格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猪及其产品正常生产流通秩序。
7.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按照养殖量,强化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和装备水平提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等支持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2.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负起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要立足长远,合理规划生猪产业布局,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方针,形成养殖与屠宰相匹配、屠宰与消费相适应的产业布局。
3.加强信息报送。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工作调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农业农村厅。各地在执行落实政策措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
2.《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19〕672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4)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皖交电〔2019〕30号))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
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
(以上文件查询,可登陆相关国家机关或省直部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