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
投入品是水产养殖的重要物质基础,投入品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渔业水域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深入推进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从生产源头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投入品采购
(一)采购的苗种、受精卵和亲本应来自于国家批准并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外购苗种应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自繁自养的苗种,其生产过程和苗种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饲料采购应来源于国家批准的饲料加工企业,并认真核实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原料组成、饲喂对象等。对于某些自配饲料,其主要原料的采购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渔药应采购正规国标药品。国标渔药标签必须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称、化学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失效期等内容。
(四)慎重选购“非药品”。当前“非药品”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日趋泛滥,使用违法违规“非药品”给养殖水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正确辨识和采购“非药品”尤为重要。如确需使用“非药品”,一定要选择有正规备案号、标签说明书规范、有质量信誉保障的知名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采购没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标注含预防和治疗功效,有效成分标注不规范、不具体,商品名具备治疗诱导性的产品。
(五)所有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采购发票、采购记录,苗种的自繁记录,自配饲料的原料采购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均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投入品采购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购买数量、生产商、主要成分、主要功能等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投入品储存
(一)养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投入品仓库,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饲料、渔药等投入品应分开独立存放。
(二)养殖场所只能存放法律、法规允许的渔药(兽药),不得存放违禁渔药或其他违禁化合物。渔药存放一般应按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分类存放。渔药储存室应符合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要求,需特殊储存条件 (如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应配置专用的储存设备。
(三)每个养殖场所都应建立投入品购买及出入库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每种投入品的生产商、供应商、购买日期、购买量、使用日期、使用方式、使用量、剩余库存量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台账。
三、进一步规范投入品使用
(一)投入品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尽量先使用生产日期早的产品。
(二)水产养殖应按健康养殖相关规定,严格按标准使用投入品,并做好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
(三)投入品的使用,尤其渔药和“非药品”的使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鼓励通过采取水质检测、药敏实验等措施,实施精准用药,实现用药减量。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渔用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禁止使用未经备案和标注有预防治疗等兽药功能的“非药品”。
(四)投饵性成鱼养殖建议少施或不施肥料。必须施肥的情况下,要进行测水配方施肥,避免造成养殖水环境污染。
四、严厉查处非法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行为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方案》(鄂渔办发〔2018〕7号)和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抓实抓好水产养殖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当地水产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坚决清理违法违规投入品,严防违法违规投入品流入水产养殖环节。
(三)各地要深入做好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宣传引导工作。要立足养殖主体,采取多种手段,让养殖主体认清使用违法违规投入品的危害,学会正确辨识、规范管理和使用渔用投入品。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非药品”问题,积极主动联合并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对“非药品”类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开展联合整治督查行动。
(五)对水产养殖中发现的非法储存和使用违禁渔药及其他违法违规投入品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