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牧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精神,不断健全屠宰行业管理体制,加大屠宰监管执法力度,提升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质升级、规范生产为首要任务,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基本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代宰率”下降10%以上;畜禽屠宰场点“小、散、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落实责任,保障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屠宰行业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必须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地要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政府要推动建立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健全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协调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充实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保证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二)切实承担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农牧部门要要依法履职尽责,强化制度建设、规划设置等顶层设计工作,有力开展屠宰行业监管常规工作。要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体系建设,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屠宰监管执法工作,实施屠宰检疫,监督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增强屠宰监管合力,并进一步理清部门间监管责任,明确部门间法定监管责任边界和行业管理权力清单,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省农牧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和肉品消费安全。
(三)严格履行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自觉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落实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检验制度,完善入厂(场)查验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场)登记等环节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严格准入,整合优化屠宰行业资源配置
(一)持续开展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掌握畜禽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妥善处理清理整顿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鼓励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长距离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流通有序的产业布局。
(三)严格屠宰企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屠宰企业设立标准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审批屠宰企业。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严格“代宰”条件,逐步减少“代宰”屠宰企业数量。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屠宰企业环境治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加强收购贩运经纪人管理。
五、强化监管,规范屠宰行业秩序
(一)突出监管重点。各地要加强小型屠宰场点、“代宰”行为和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抓紧出台《青海省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乡镇、农村地区肉品供应。建立健全“代宰”协议制度,加大对屠宰企业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情况的检查力度,禁止“代宰”企业“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的行为,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害肉流出屠宰场。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抓住关键环节。要严把宰前查验关,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入厂(场)查验登记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关,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规程,坚决将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在屠宰过程中。严把产品出场关,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检验检疫和产品去向信息,坚决堵住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
(三)提升法治化水平。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审批、屠宰检验检疫、监测评估、风险分级管理、质量追溯、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法规制度。研究制(修)订屠宰操作、分割、分级、质量卫生、检测检验等标准,健全屠宰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加大官方兽医培训力度,提高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的规定。
六、增强能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一)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能力。推动屠宰企业在屠宰加工、检测检验、质量追溯、冷链设施、副产品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导屠宰企业优化工艺流程,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建立完善从入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为肉品质量安全提供管理和技术保障。
(二)提升屠宰行业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屠宰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单项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查处移交、通报机制。严惩重处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升屠宰行业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屠宰技术专家库,加强屠宰技术专家支撑服务。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将屠宰从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屠宰操作技术工人、检测检验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增强屠宰行业发展科技服务力量。鼓励屠宰企业在屠宰装备、肉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屠宰技术水平。
青海省农牧厅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