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浙江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等有关文件,我厅会同省统计局、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9月13日—9月22日)。如有异议,请联系我厅电子商务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邵嘉宾
联系电话:0571-87050825
附件:《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9月13日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