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pdf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2020年12月2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