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山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农办牧〔2020〕3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2020年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结合202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全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和“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市应按照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监测工作。各市要按照《2020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新发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持续开展疫病净化场主要疫病监测。
各市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规和配套规章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市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报告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继续做好主动监测,全面获取监测数据。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市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对监测发现的疫病变化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的发生发展趋势。一旦出现下列情形,要及时开展紧急调查监测工作:一是确诊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新发疫病或牛肺疫等已经消灭的疫病;二是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三是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
(三)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各市要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有条件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各市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四)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加大对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本市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大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任务分工
(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组织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的检查和考核。
(二)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各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完成全省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
(三)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完成本计划下达各市监测与采样任务,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我省开展的各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本辖区发现疑似阳性病例或样品应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分析。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
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工作,以《动物疫情快报表》方式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市要严格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及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相关要求送国家兽医参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联合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抄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13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1年1月15日前,将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市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信息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开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各级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主要用于采样、试剂、检测、评估、分析等与调查监测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附件:
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马鼻疽监测计划
7.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8.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9.猪瘟监测计划
10.新城疫监测计划
11.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2.狂犬病监测计划
13.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5.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16.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17.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18.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
19.2020年山西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