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组织专家编制的《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技术规范(试行)》和《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2月3日
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技术规范(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确保冷链食品消毒服务质量,根据原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集中监管仓、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在温度2-8℃环境下的消毒作业,-18℃低温冷库环境内的消毒作业在通过消毒剂防冻试验并达到消毒效果评价的基础上可参照执行。
二、消毒原则
1.消毒范围与对象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态化防控期间,对我市口岸进口和省外流入的冷链食品每件产品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和箱体尾部箱门把手,以及作业场所运输工具、环境物体表面、与冷链食品相关的设备及器具等开展预防性消毒,不建议对集装箱外立面和运输车辆外表面开展常规预防性消毒。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时,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和《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甬防办〔2020〕107号)开展相应处置和终末消毒。
2.消毒方法的选择
针对消毒对象和消毒现场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化学消毒剂。建议选用低温型过氧乙酸类消毒剂、次氯酸消毒剂或适合低温环境的其他含氯类高效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乙二醇或丙二醇按体积1:1配比),以人工喷洒、常量喷雾、专用型冷链消毒机和擦拭为主,按照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进行消毒,以确保消毒效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在消毒剂作用达到规定时间后去残留。
三、个人防护要求
以人工喷洒方式开展预防性消毒操作作业人员采用一级防护,选择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工作帽、橡胶(或丁腈)手套、防护眼镜或面屏、防水雨靴,必要时着防水围裙。
搬运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在一级防护的基础上,要求着一次性连体医用防护服、防水围裙,必要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加强工作人员手部清洗和消毒意识。清洗采用流动清水,消毒用快速手消毒剂。
四、消毒内容
1.冷链食品外包装
在消毒作业区域采用人工喷洒或专用型冷链消毒机的方式,选择1000-1500mg/L浓度低温型过氧乙酸消毒剂、有效氯浓度为≥200mg/L的次氯酸消毒剂或有效氯浓度为1000-1500mg/L其他含氯消毒剂,作用时间≥30min。
人工喷洒使用储压式喷雾器雾滴粒径100-300微米,用量不低于200ml/m2;专用型冷链消毒机内置喷头≥8个,雾滴粒径20-100微米,喷雾流量≥100ml/s,传送速率≤0.25m/s,消毒舱停留时间≥15s。
2.集装箱内壁
在掏箱完毕后开展一次性消毒。采用人工喷洒或常量喷雾方式,选择1000-1500mg/L浓度低温型过氧乙酸消毒剂、有效氯浓度为≥200mg/L的次氯酸消毒剂或有效氯浓度为1000-1500 mg/L其他含氯消毒剂,雾滴粒径50-500微米,作用时间≥30min。必要时在消毒剂作用到规定时间后去残留。
3.箱体尾部箱门把手、作业场所运输工具、环境物体表面、与冷链食品相关的设备及器具等箱体尾部箱门把手在入仓查验区域开展一次性消毒措施,作业场所运输工具、环境物体表面、与冷链食品相关的设备及器具等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采用人工喷洒或常量喷雾方式,选择1000-1500 mg/L浓度低温型过氧乙酸消毒剂、有效氯浓度为≥200mg/L的次氯酸消毒剂或有效氯浓度为1000-1500 mg/L其他含氯消毒剂,雾滴粒径50-500微米,用量≥200ml/m2,作用时间≥30min,消毒过后用清水擦拭。
五、注意事项
1.此规范针对掏箱(仓)单件产品采取的规范性消毒实施工作,严禁使用空间喷雾的方式对整柜(仓)开展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工作。
2.对不同消毒对象,应按照上述使用浓度、作用时间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以确保消毒效果。使用其他类型消毒剂需通过专业机构消毒效果评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所使用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2021年6月1日起所有用于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的低温消毒剂均需通过卫生安全评价并完成备案。
4.消毒剂具有一定的刺激性、腐蚀性和毒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必要时消毒后去残留,防止对消毒物品和冷链食品造成损坏和污染。
宁波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入境物品及相关工作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落实新冠疫情防控物防措施,确保冷链食品消毒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公共集中监管仓、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开展消毒效果评估工作。
一、评估时间
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采用全面评估、整改评估和常态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要求开仓后一周内完成首次全面评估,评估未通过的,在明确结果后一周内完成整改评估,以此类推,直至评估通过。全面评估通过后每周开展一次常态化评估。
二、评估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市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开展对公共集中监管仓的全面评估、整改评估和常态化评估;属地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的全面评估、整改评估和常态化评估。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公共集中监管仓的常态化评估工作,市疾控中心加强对公共集中监管仓常态化评估工作的随机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常态化评估工作。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常态化评估工作由各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属地疾控机构加强对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常态化评估工作的随机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常态化评估工作。具体评估内容包括:
1.全面评估:包括消毒剂浓度、消毒作用时间、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消毒效果包括对所有与冷链食品相关的场所(包括集装箱车辆、公共及储存环境、转运车及货架等)、冷链食品外包装、操作人员手等的消毒实施。
2.整改评估:全面评估未通过的项目。
3.常态化评估:冷链食品外包装预防性全面消毒效果。
三、评估方法及标准
1.消毒剂浓度:参照原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执行。
2.消毒方法:机器消毒采用参数对照的方法,人工消毒采用消毒剂消耗量测算的方法,采用常量喷雾或低容量喷雾技术,确保消毒剂用量不少于200ml/m2。
3.消毒效果:参考《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附件7)要求,使用5cm×5cm规格板,用无菌棉签涂抹4块表面合计100cm2,对被消毒对象物体表面在消毒前、后进行细菌菌落总数的采样,以消毒前后自然菌杀灭率≥90%判定为消毒合格。
四、样本量及经费预算
公共集中监管仓全面评估和常态化评估经费由公共财政保障,其他评估由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自行承担。详细评估样本量、评估频次及经费承担见表1。
表1 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价经费承担表
评估 对象 | 评估方式 | 评估对象 | 样本量 | 频次 | 备注 |
公共集中监管仓 | 全面评估 | 消毒剂浓度 | 每种消毒剂不少于2份 | 1次 | 公共财政 |
作用时间 | 不少于2个消毒周期 | 1次 | |||
消毒方法 | 不少于2个消毒周期 | 1次 | |||
消毒效果 | 车辆内壁、环境、转运车等样本各不少于3份,冷链食品外包装不少于3批次30份,以上消毒前后共计不少于78份,操作人员手全部采样。 | 1次 | |||
整改评估 | 按实际 | 按实际补足 | 按实际 | 企业自负 | |
常态化评估 | 消毒效果 | 冷链食品外包装不少于2批次20份,消毒前后共计不少于40份 | 每周一次 | 公共财政 | |
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 | 全面评估 | 消毒剂浓度 | 每种消毒剂不少于1份 | 1次 | 企业自负 |
作用时间 | 不少于1个消毒周期 | 1次 | |||
消毒方法 | 不少于1个消毒周期 | 1次 | |||
消毒效果 | 车辆内壁、环境、转运车等样本各不少于2份,冷链食品外包装不少于2批次20份,以上消毒前后共计不少于52份,操作人员手全部采样。 | 1次 | |||
整改评估 | 按实际 | 按实际补足 | 按实际 | ||
常态化评估 | 消毒效果 | 冷链食品外包装不少于1批次10份,消毒前后共计不少于20份 | 每周一次 |
五、责任分工
1.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
2.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工作的组织落实,并做好质量控制。
3.公共集中监管仓、企业(第三方)集中监管仓负责落实专人配合做好疾控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现场采样工作,落实消毒评估整改措施。
六、质量控制
1.承担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的疾控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需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和资质认定。
2.制订详细的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工作流程,不定期开展检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和工作考核。
3.必要时开展平行样本检测和室间比对。
七、数据报送
1.具体承担冷链食品消毒效果评估工作的疾控中心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评估采样结束后3日内将检测结果网上报送至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正式检验检测报告书面材料于评估采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2.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网上报送结果后2小时内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消杀指导与评估组。
3.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消杀指导与评估组在收到评估结果后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与分析,于6小时内以报告的形式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
4.月度分析报告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年度分析报告与次年1月10日前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