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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8〕458号)

   2019-02-26 663
核心提示: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为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进一步维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为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进一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养殖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期为3年。旨在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地区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促使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减少使用,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计划在2018-2021年期间,以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养殖为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1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发布全省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力争到2021年,全省部、省两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达到40家。2019年起,对上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试点养殖场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纳入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
 
  二、试点养殖场建设内容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1.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养殖场需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兽药房,建立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有正确使用态度、了解使用方式,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2.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
 
  3.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加强养殖条件、种苗选择和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4.实施兽药使用追溯。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制定并执行本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实施计划。
 
  三、申报条件
 
  符合报名要求(附件1)的商品畜禽养殖场,采取自愿原则报名申请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填写报名报(附件2)。报名初审由所在地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报名表及其相关资料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省农业厅(附件3)。每个市州申报的试点养殖场要突出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原则不超过2个。省农业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对通过审核的,将进行公示。
 
  四、组织实施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协调工作和成效评价工作。各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加试点工作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省农业厅将组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技术专家组,指导各试点养殖场按照农业农村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式和标准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并推介达标养殖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积极参加试点工作,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指导监督。对正在试点的养殖场,各地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能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地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尤其是及时总结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并及时报送省农业厅,便于在全省进行推广。
 
  请各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本辖区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推荐工作及企业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厅。
 
  联 系 人:省农业厅兽医兽药处  官艳丽
 
  电话(传真):028-85562031
 
  邮编:610041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四号
 
     附件: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5日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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