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河南省药监局、财政厅<河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以上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省辖市及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附件:
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