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是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135号)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一是系统全面。深入评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情况,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推进情况。
二是突出重点。聚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实现情况,主要目标、重大任务、重点工程、重大政策推进情况,特别是严格责任落实、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依法治理、加强基础保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中心任务的实质性进展情况。
三是实事求是。深化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和多方参与,准确把握评估标准和发展态势,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二、评估内容
由于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与黑龙江省“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同步开展,其中部分工作交叉重叠,所以本次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评估包含国家和省两个层面的内容,形成一份总结评估报告即可。评估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实现情况。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体系,围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总体目标,全面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等方面具体表征,特别是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的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安全生产事故起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具体指标实现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点评估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8〕1号)要求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工作,评估重大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深入挖掘可能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重点工程落实情况。重点对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信息预警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能力建设、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建设、城市安全能力建设工程、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文化服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投入、工程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五)重大政策措施兑现情况。重点对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以及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煤矿安全升级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经济产业政策制定、发布、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已出台的政策重点评价实施成效,对新制定的政策重点评价推进举措,对拟制定的政策重点评价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设。重点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及难以完成的目标、任务、工程进行全面客观分析,查找影响和制约规划实施深层次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结合“十四五”发展趋势、环境,提出改进完善规划实施的措施办法,以及建议纳入“十四五”规划的重点内容。
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8〕1号)要求开展评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7号)要求开展评估。两份文件可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文件位置:首页—公文公告—应急管理厅(办))下载电子版本,网址:http://www.hlsafety.gov.cn/gwgg/ajjb/36156.html。
三、评估方法
(一)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采取系统分析、计量模型、政策模拟等多种方法,逐项对照《规划》目标进度要求,提出确保目标实现的对策建议。同时,从迫切需要解决的各领域各环节问题入手,找寻破解难题的路径和办法,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文献梳理、数据统计、专题座谈等方式,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工程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所取得的实际成效,以及中长期发展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三)客观评价和主观感受相结合。既要掌握各项目标任务进展,做好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客观反应《规划》实施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更大范围、更具代表性的问卷调查,提高评估结果的感知度和认可度。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1名评估工作联系人,于6月20日前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反馈省安委办。
(二)按期形成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结构要符合附件格式,尽量防止内容交叉。各项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请各地于7月1日前,将评估报告(纸质件1份,电子版光盘1张)报省安委办,同时将评估报告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495866522@qq.com。
(三)请各地在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同时,参照《规划》评估做法,同步做好本地编制实施的安全生产专项规划评估工作。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有关规划实施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其他重要情况,可形成文字材料随《规划》评估报告一并报送。
联系人:段云霞 联系电话(带传真):0451—87016233。
附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