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2020-03-02 35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行不见面办理服务
 
    1.畅通电话咨询、政务网站、QQ、微信等多种政民互动服务渠道,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
 
    2.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 “掌上办” “邮递办” “预约办” 。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对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等审批许可服务事项提供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3.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
 
    4.疫情防控期间, 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 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 、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 。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全。
 
    5.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 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试验。
 
    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7.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 采取告知承诺、 远程监控评审、 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送达。
 
    三、开辟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8.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 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
 
    9.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合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 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
 
    10.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 安排专门人员, 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
 
    11.实现 CCC 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材料事后补全。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12.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
 
    13.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2 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 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 2 个月。
 
    14.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 90 天内。
 
    15.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 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申请复查;对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现场考核。
 
    16.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许可 (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以申请延期换证。
 
    17.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的, 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 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 允许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18.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五、优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9.推行特种设备大数据系统应用,实行网上告知、网上申报检验、网上使用登记、网上考试发证。
 
    20.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
 
    六、简化企业信用修复
 
    21.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2.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 。
 
    七、严厉查处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违规行为
 
    23.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治理违规涉企收费各项工作部署,严厉查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24.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控物资生产、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八、强化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25.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需求,开展网上受理,提供高效快捷的计量服务。对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
 
    26.积极做好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转换服务,支持帮助企业直接快速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 优化商品条码服务和技术支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标准信息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涉及疫情防护用品、防疫安全、复工复产的标准资源查询服务,在标准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标准技术解读等宣传信息。对急需现场评估评审的标准化项目和地方标准在网上开展。
 
    27.加快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通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引导认证机构积极对复工复产企业拓展网上服务,开展线上技术指导、受理认证申请、延期现场核查、优先安排 3C 认证等服务。
 
    九、优化知识产权申办及质押融资服务
 
    28.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作用, 调动骨干力量,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办理专利业务工作指南,告知社会公众专利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等多项业务的线上办理通道和办理流程,实行网上办公。
 
    29.优先办理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请求、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服务需求。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专利、商标申请,即时审核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专人跟踪帮办。
 
    30.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
 
    十、减轻企业负担
 
    31.疫情防控期间,省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省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32.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
 
    33.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 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
 
    34.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
 
    十一、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
 
    35.积极搭建企业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企业参加“三保”行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障防疫用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
 
    36.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
 
    37.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鼓励支持以直播、社交、短视频等新模式带动商品展销。
 
    38.严格落实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及时受理、 及时处置、 及时反馈, 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区: 安徽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