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1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出处见附录)。
二、禁塑限塑要求
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出处见附录)
实施品类 | 具体任务 | 实施地区 | 完成时限 |
不可 降解 塑料 袋 | 1、商场、超市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 | 2020年底 |
2、规范和限制集贸市场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区县城建成区 | 2022年底 | |
3、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区县城建成区 | 2025年底 | |
一次 性塑 料餐 具 | 1、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 全国范围 | 2020年底 |
2、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 | 2020年底 | |
3、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 县城建成区 | 2025年底 | |
4、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 地级以上城市 | 2025年底 | |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 1、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 全国范围。 | 2022年底 |
2、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 2025年底 |
三、不遵守禁塑规定、不报送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处见附录)。
四、企业如何报送
1.登录方式。
登录网址为: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咨询电话:010-67800091)
2.报告期间。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报。
3.报告主体。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4.报告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5.废塑料回收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类废塑料,包括通过奖励积分、回收换购等方式从社会回收的废塑料,以及企业经营中通过垃圾分类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废塑料。
6.集贸市场需报告是否设立集中购销点。
7.带星号为必填项,无数据需填报“0”。
8.跨区域经营企业需先选择所有业务覆盖经营地的所在区域。
9.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或“订购量”,但报告口径须前后保持一致。
10.可降解塑料制品需说明成分配比及降解方式。
五、报送时限
按照《报告办法》,市场主体每半年报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即2021年1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报。
据悉,系统关闭期可能延至2月底,尚未报告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请尽快报告。
附录:相关法律、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二、《固废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四、《报告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报告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六、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114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 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 )等政策文件,我厅也制定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餐饮、会展等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商服贸字〔2020〕5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0]472号),《关于举办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线上)培训班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0]659号)等政策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