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16号)精神,按照《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保障我区公共卫生安全,严防疫情扩散,经研究,我厅决定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一)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
1.从 2021年 4月1日起,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调运种猪仔猪的运输车辆应具备《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2.其他运输生猪的车辆仍按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条件执行。
(二)严格备案管理,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原备案车辆。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区新申报备案需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应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备案但条件未达到从中南区域外调入或中南区域内跨省调运种猪仔猪的运输车辆要求的车辆,各地各单位要全面、广泛宣传告之,让车主提前做好更换购置符合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的准备,及时重新申报备案,以免影响运营。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广西境内启运生猪的车辆必须是在广西备案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门运猪车辆,并确保可在“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上查询。2021年4月1日截止日期后,对尚在原备案有效期内的、不符合新规定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各地要及时清理、将其移出备案系统;未在备案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承运生猪。
(三)严格执行新的备案条件,确保非洲猪瘟等疫病不因运输车辆不合格而传播。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新的备案条件,按照之前的备案操作流程、使用原来的备案表格式以及检疫出证条件、执法监管要求开展工作,确保不折不扣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二、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消毒管理
(一)加快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加快完成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任务(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1)。要支持、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到本地投资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扶持、指导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标准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
(二)严格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验收与监管。在我区建设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必须经过属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合格(验收要求见附件2),并报我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布。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要建立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监测评估要求见附件3),原则上每季度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一次,属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不定期开展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对检测不合格的,要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广西境内启运畜禽的车辆必须经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合格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消毒,取得该消毒中心签发的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格式见附件4),方可承运畜禽,并与车同行。未经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不得签发消毒凭证。实施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要查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消毒凭证和消毒情况,并检疫证明中注明运载工作消毒情况;接收畜禽的养殖场、屠宰厂(场)负责查验、回收畜禽运输车辆的消毒凭证,并造册登记保存不少于12个月;养殖场、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具消毒凭证车辆运输的畜禽。派驻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厂(场)对卸载畜禽后的车辆实施消毒合格,方可允许驶离畜禽屠宰厂(场)。
三、加强畜禽运输车辆生物安全运输全程管控
(一)加强承运人管理。支持、鼓励大型先进物流企业组织专业车队承运畜禽,对符合生物安全运输标准的畜禽承运企业、其他畜禽承运人、经纪人等进行分类备案登记,录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加强动物防疫、生物安全知识宣传和分类指导,对其运营过程实施严格监管。
(二)实行信息化监控。充分利用“牧运通”“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在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厂(场)等安装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数据及时上传、全面统计、永久保存,实现畜禽运输车辆运营各环节的信息源全程可视、实时监控。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验收、运转和规范出证以及指导承运企业资质评定认证、运载工具备案、数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着力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落实,确保我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措施落地见效。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消毒凭证真实性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养殖场、屠宰厂(场)入场、运载工具备案证明、承运企业资质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深化日常监管,不断促进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或者无有效消毒凭证运输的,应当责令改正。承运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运输车辆和承运企业(个人)登记备案、凭消毒证明承运畜禽、承运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工作,在消灭传染源、阻断动物疫情长距离传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具体措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属地畜禽运输车辆各环节防疫管理,确保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1.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基本要求
2.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要求
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监测评估要求
4.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基本要求
一、建设目标
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强化畜禽运载工具管理,提高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能力,进一步提升生物安全防控水平,实现对畜禽运输车辆进行高压冲洗、彻底消毒和高温烘干,实现消毒灭源、阻断传播、防控疫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标准
各地要指导并推动建设单位,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内容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清洗消毒中心应配备有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自动发泡设备(或带有发泡功能的高压清洗机)、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高温烘干设备等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
(二)清洗消毒中心应有稳定的水、电供应,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收集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排放的废水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水排放应符合《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清洗消毒中心应严格划分清洁区、污染区,设置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干燥等区域(满足清洗车辆单向行驶要求),并设置显著的指引牌或标识。
(四)清洗消毒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制度、车辆入场登记清洗消毒记录制度、清洗消毒场所卫生制度、个人防护措施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不同类型消毒药的轮换使用制度、清洗消毒作业程序(建议程序详见附件)、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等,悬挂在工作场所明显的位置。
附件: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作业建议程序
附件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作业建议程序
内容 | 设备名称 | 参数名称 | 推荐数值 | |
车体内外表面消毒 | 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 | 预清洗 | 压力 | 16-18Mpa |
流量 | 20-25L/min | |||
自动发泡设备(或带有发泡功能的高压清洗机) | 泡沫清洗 | 压力 | 6-8Mpa | |
流量 | 7-90L/min | |||
挂泡时间 | 10-15min | |||
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 | 深度清洗 | 压力 | 16-18Mpa | |
流量 | 20-25L/min | |||
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喷雾消杀 | 雾滴直径 | 80-150μm | |
高温烘干 设备 | 高温烘干 | 温度 | 65℃ | |
时间 | 20-30 min | |||
驾驶室消毒 | 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雾滴 | 20-50μm | |
时间 | 1-5 min | |||
司机消毒 | 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雾滴 | 40-60μm | |
时间 | 1-5 min |
注:本程序参照《养殖场机械化消杀防疫技术指南》制定
附件2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要求
一、验收条件
申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单位应符合建设标准。
二、验收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验收的清洗消毒中心,按照自愿原则,可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如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1 );
2.经年检合格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清洗消毒中心平面布局图;
4.设施设备清单;
5.各项管理制度;
6.消杀效果监测评估报告。
(二)现场验收。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3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对照本文所述建设标准和申请条件,并按照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验收(见附件2)。
(三)结果公布。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清洗消毒中心,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公告,并按附件3要求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
附件:1.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申请表
2.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现场验收表
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登记表(样式)
附件1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洗消中心基本情况简介(参照建设内容和标准逐条说明)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清洗消毒中心以上内容属实,达到验收条件,特申请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现场验收表
车辆洗消中心名称 | ||
详细地址 | ||
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符合 |
证书证照 | 经年检合格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
水源和电力 | 有稳定的水源和电力供应 | |
排污 | 配备有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收集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排放的废水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
布局 | 严格划分清洁区、污染区,设置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干燥等区域(满足清洗车辆单向行驶要求) | |
各区域设置显著的指引牌或标识 | ||
设施设备 | 配备有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 | |
自动发泡设备(或带有发泡功能的高压清洗机) | ||
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
高温烘干设备等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 | ||
合理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并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系统连接 | ||
管理制度 | 人员培训制度 | |
车辆入场登记清洗消毒记录制度 | ||
清洗消毒场所卫生制度 | ||
个人防护措施 | ||
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 | ||
不同类型消毒药的轮换使用制度 | ||
清洗消毒作业程序 | ||
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 | ||
悬挂在工作场所明显的位置 | ||
工作人员 | 岗前培训(培训记录) | |
实操车辆洗消流程 | ||
监测评估 | 抽样检测,消杀效果监测评估 ,结果合格 | |
验收意见 |
被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验收结论 |
市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是否符合”栏,“是”请√,“否”请×,并列出不符合原因。
2.验收内容任一项不符合的,验收不通过,被验收单位要限期整改再次申请验收。
附件3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登记表(样式)
登记编号:
洗消中心名 称 | 地址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性质 | □改扩建 □新建 | 总建筑使用面积 | |||||||
洗消房面积 | 烘干房面积 | ||||||||
洗消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生产厂家 | 设备数量 | ||||||
备注 | 附公告文件 | ||||||||
本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已经验收合格,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 市农业农村部门(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
1.编号规则:由“辖区县(市、区)拼音开头字母(大写)-年份-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武鸣县,WM-2020-0001。
2.填写设备数量时,请把数字和单位一并填入相应空格内。
3.登记栏内请填写经过验收合格得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合格名单的文件号。
附件3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监测评估要求
车辆完成清洗消毒后,根据运输不同畜禽种类在车的不同部位取样,以检测O型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5为洗消效果的指标。
一、取样部位
车厢内外、车底、轮胎、车头、驾驶室的不同平面均要求覆盖。
二、 取样要求
每个平面于上下左右中选5个点,每个点采样面积5cm×5cm(不规则表面可根据需要面积采样),用生理盐水棉拭子横竖擦拭8次,5个点的棉拭子可混合成1份待检样(总液体量≤10mL)。
三、检测量及方法
O型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5用PCR或者荧光PCR方法,1车可按混样1份样检测。
四、结果评价
(一)运输生猪的车辆: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应为阴性。
(二)运输牛羊等家畜车辆:O型口蹄疫核酸检测应为阴性。
(三)运输家禽的车辆:高致病性禽流感H5核酸检测应为阴性。
附件4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第*联)
消毒证编号:
车牌 | 车辆驾驶人 及联系电话 | ||
洗消方式 |
□消毒剂消毒。消毒剂名称: 消毒剂浓度:
□烘干 温度: 时间:
| ||
该车已按清洗消毒规程于 年 月 日 时完成清洗消毒。
洗消人员签名: 车辆驾驶人签名:
清洗消毒中心全称(并加盖印章):
|
说明:
1.编号:由年份+月份+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本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车, 第二联由消洗中心留存。
3.具体消毒方式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