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2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经充分征求意见,我局对《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进行修订,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9年3月印发的《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