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省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三、监测研判和报告
(一)监测和信息收集。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提出市县级应急响应建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三)研判和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四、应急响应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 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 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 应急保障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居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
5.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 调查评估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 应急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关、企业等领域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三)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六、后期工作
(一)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三)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七、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二)培训。
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全省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八、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