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太原海关,各市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由山西省第二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审评委员会章程》.docx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山西省第二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第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审评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提出实施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民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立足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从省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和秘书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的设立和职责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和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省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省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委员参加。
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委员会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研究贯彻落
实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委员参加。研究解决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兼)主持,委员参加,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廉洁自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二)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为所在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较高的学术造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积极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委员应当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实验室检测等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有关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者,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建议;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四)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核;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并在召开会议前7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参会的委员。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通过。
未通过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起草、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