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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苏府办〔2004〕160号)

   2011-03-03 719
核心提示:  苏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储备粮是苏州市政府用于调控苏州市区粮食市场、应急备荒、确保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为

  苏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储备粮是苏州市政府用于调控苏州市区粮食市场、应急备荒、确保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级粮食储备体系,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省运作成本的管理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苏州市区粮食市场和解决市区特定需求。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粮食局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并根据我市的供求状况,牵头制定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农发行根据计划数量,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市粮食购销公司受市粮食局的委托,对市级储备粮进行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管理。

  (五)市粮食局根据承储任务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调控市场,有利于安全储存,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的原则合理布局,从具备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择确定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购销公司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市级储备粮的采购

  (六)市级储备粮的采购,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粮食市场价格行情和储备轮换情况,采取招标采购、委托采购、基地采购等方式进行。

  1.招标采购:即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明确采购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规定后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收到投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开标,确定中标粮源,在卖方支付一定保证金后当场签订合同。采用这种方式入库的储备粮,其入库成本价格为实际中标粮源的平均价。

  2.委托采购:即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储备粮采购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等规定,并委托承储企业完成采购任务。

  3.基地采购:即按照"政府搭台、部门服务、企业操作"的原则,在苏北、东北主产区建立储备粮源基地,收购期间基地粮食按随行就市价格组织入库,在每年基地粮食保质保量按时运达我市承储库后,由财政通过市粮食购销公司支付供货企业每公斤0.04元,用于基地建设。

  (七)市级储备粮收购的信贷资金由市农发行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随行就市、费用合理的原则确定。

  (八)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作为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九)市级储备粮必须定点储存在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租赁国有仓库的仓储骨干企业,仓容规模在10000吨以上,水陆交通运输便利,具有一定加工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粮食储存"三防"设施齐全,粮食进出库装卸、检斤、输送、干燥、清理、通风、熏蒸等配套设施完备。

  3.具有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要求的仪器和设备,有粮食质量检测、分析、评价能力。

  4.粮食仓储保管、检验和防治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质。

  5.必须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十)储备粮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储存库点和仓号报市粮食局,储存库点和仓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质量和品质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承担,市粮食局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十一)为确保市级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和《苏州市地方储备粮安全储存管理规范》(市苏粮购产〔2001〕第21号),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保质保量保鲜。

  (十二)储备粮的储存必须严格按照储备和经营分开,新粮和陈粮分别存放的原则,单独仓间储存,单独建账。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使用简易仓或露天储存。储备的粮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仓移库,如需转仓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十三)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四、市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轮换)

  (十四)市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十五)在保证储备规模的前提下,储备粮必须及时推陈储新。储备粳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不超过1.5年和3年。轮换时须择机分期分批进行,避免集中轮换压力,每批的轮空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正常情况下轮换方案由市粮食局和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根据粮食市场行情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或委托承储企业销售的方式。委托销售的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军粮供应可列入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分月供应,以粮食收获年度按市场价结算。

  五、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控市场,保障供应,平抑粮价时,由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十九)市级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制订动用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六、市级储备粮的费用

  (二十一)市级储备粮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储存保管费、轮换费用及合理的价差,由市财政局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二十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当期贷款规模和规定利率,与市农发行实行垂直结算;如需承担供货方贷款利息的,根据合同由市财政局核实结付。保管费按每年每公斤0.08元补贴,在核定的轮换架空期内,储存保管费仍按规定费率结算;轮换费用按平均每年每公斤0.04元补贴,由购销公司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十三)动用或轮换市级储备粮发生价差亏损的,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 ,由财政拨补;发生价差盈余的,销售价格超过库存成本价格的销售收入,由市粮食购销公司设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丰歉调节。

  七、储备粮的监督考核

  (二十四)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市粮食购销公司和承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严格监管,保证实物和资金安全。

  (二十五)市粮食购销公司和各承储企业要按要求上报市级储备粮会统计报表及储存情况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十六)每次轮换结束,由市粮食局根据销售时承储单位提供粮食的数量、质量情况和实际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情况对承储企业确定考核等次,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程度相应扣减保管费。

  八、违规违纪责任

  (二十七)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2.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3.入库市级储备粮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和要求的。

  4.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5.市级储备粮出现安全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补救不力造成坏粮或降等降价损失的;执行轮换或动用指令不力造成损失的。

  6.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地区: 江苏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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