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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报告和处置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175号)

   2019-08-29 816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报告和处置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农办牧〔2019〕4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和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通告》(2019年第38期)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报告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
 
  五、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单位、户)生猪产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及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通告》(2019年第38期)规定处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六、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处置和溯源调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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