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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的通告

   2020-12-11 941
核心提示: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我省建立了统一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陕冷链),以实现对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我省建立了统一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陕冷链”),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现就推广应用“陕冷链”通告如下:
 
    一、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追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二、“陕冷链”目前已上线运行,“陕冷链”系统重点将进口冷链食品所涉及的生产、存储、经营、销售等各环节全部纳入系统中,同时覆盖监管人员、各环节接触人员、终端购买者三方群体,全面形成人物共控、人物共防的追溯防控系统。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登录及填报过程中,可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陕冷链”为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029- 86138522 咨询。
 
    三、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陕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自2020年12月20日起,使用“陕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凡在12月20日前未进行注册的,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四、“陕冷链”实行“首岸赋码、首站赋码、一码通用”管理,即从西安海关入口岸的进口冷链食品作为“首岸”,从省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运入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首站”,在“陕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并使用“陕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
 
    五、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陕冷链”管理要求,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陕冷链”管理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进口冷链食品,其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六、全省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销售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陕冷链”电子追溯码。消费者不能使用微信扫码购买时,销售者要进行实名登记(姓名、地址、电话)并上传至“陕冷链”。
 
    七、全省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引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陕冷链”,确保“陕冷链”有效运转。凡在我省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产品完整追溯信息的,不得采购销售。
 
    特此通告。
 
    附件:    “陕冷链”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用户手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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