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在全市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1.巴彦淖尔市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猎捕活动。
2.巴彦淖尔市有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分布和活动、对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巴彦淖尔市禁猎区域内每年3月1日—11月30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非特定需要和特殊审批,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土铳、电网、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弩、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捡蛋、捣巢、诱捕、掏蛋、挖洞等方法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转让、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草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