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及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合理界定了现场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需要,增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水平。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隔离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强化监管,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1、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发证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摸底调查。要全面掌握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2、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隔离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对各类场所选址条件审查时,最好是场所建设初期提前介入,防止建成后审查选址不符合条件而难以整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同时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3、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严肃处理。
4、做好《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为确保现有养殖、屠宰加工、隔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符合《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办法》规定在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在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黔农发(2010)101号.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