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防控,在查办涉疫情防控案件工作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一是不得删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二是规范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查封扣押等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三是大力压减案件办理内部流转时间,原则上压减率不低于50%,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一、优化案件内部流程
1.从快核查线索。对通过依职权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涉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先即时处理,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管辖有争议或者需要移送线索的,相关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简化立案手续。对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以当场立案、当场调查取证,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补齐立案审批手续。
3.创新调查方式。可以根据案情,探索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电子邮件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调查取证以及收集、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他市场监督管部门提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积极协助,自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予以反馈。
4.同步跟进审核。涉疫情防控案件一旦立案,经办案机构申请,审核人员或者审核机构应当同步跟进案件调查环节;对涉疫情防控案件优先、快速进行审核,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简化集体讨论。对需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涉疫情防控案件,可以调整参加讨论的人员,缩小集中讨论的规模,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线上或OA系统签名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对案审会程序与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分设的,应当予以合并只进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6.灵活送达方式。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经其同意,可以采用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相应电子方式回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原则上在相关执法文书作出的当日完成送达。
二、优化案件听证程序
1.提高听证数额。经省政府批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听证数额予以提高,拟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压缩听证时间。办案机构应当于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当日告知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应当同步确定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当事人。原则上在听证通知期满的次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当日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
3.调整听证方式。为避免人员集聚,可以引导当事人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微信视频等线上方式参加听证,同步做好视频记录、听证笔录线上确认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1.全程记录重点环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抽样取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举行听证等环节,尤其是采取电子方式的环节,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2.全程记录重点内容。对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现场执法环境,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涉案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情况,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提供证据情况等,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3.文书记录相互印证。执法人员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同时,使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记录现场情况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有全程音像记录”的字样,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相应的音像记录时间一致。
4.妥善保存记录资料。涉疫情防控案件的全程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个月,并将音像资料制作成光盘归入相应案卷保存。
四、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1.对涉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从重裁量处罚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情节,对当事人分别给予顶格处罚、处罚种类较多较重处罚、处罚幅度较高处罚等。正确理解总局《意见》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义并准确计算罚款数额起点。如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应当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的,30%部分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最高限-[(罚款最高限-罚款最低限)×30%],即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30%]=380万元,380万元为该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起点。
2.对涉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3.及时公开涉疫情防控案件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将处罚信息记于相关当事人名下,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形成社会震慑。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