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公布首批18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特此公告。
附件: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5月12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2021年第6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