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所抽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应为《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中规定的一次性制品。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包括购物袋、连卷袋和平口袋,不包括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餐盒、碗、杯、盖、盘、碟、刀、叉、勺、吸管。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主导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1 生产领域抽检:
1.2.1.1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
在被抽样生产者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原料、同一工艺的成品为一个产品。每一种产品抽取一个批次。应抽取最近六个月内生产的样品。抽取样品应有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中4.2.1中所示的图形标识。标识具体样式见下图
注1:00-表示生物分解;
注2:PLA-表示聚乳酸
注3:X-表示聚乳酸的含量,如聚乳酸含量为35g/100g,表示为PLA35
1.2.1.2抽样基数:
薄膜袋制品不低于500个;餐具不低于1000个。
1.2.1.3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最小长度或最小宽度(以两者中较小者计)≥150mm的薄膜袋制品、餐具各20个(含备样10个)。
1.2.1.4样品处置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封装, 1/2为检验样品, 1/2为复检备份样品,检验样品费用抽样机构垫付,复检备份样品封装签字后由被抽样方留存。
1.2.1.5抽样单及相关信息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记录抽查产品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对于执行企业标准生产的样品,抽样人员首先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上核对其企业标准是否为企业公示的现行有效的标准,之后要认真核对所抽查样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否与该企业标准一致(样品上可不标注执行标准年代号,未标注时,认为该产品按该标准最新版本生产),如该标准现行有效且与产品上标注一致,则由企业提供该企业标准纸质版一份,并加盖公章,签字,随抽检产品一同带回。如果企业标准为非现行有效标准或与产品上标注不一致的,则放弃抽样,并在无法抽样单上填写相关说明。
当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与本细则有冲突时,检验项目依据本细则进行检验。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及企业公章。
1.2.2流通领域抽检
1.2.2.1在流通领域经营区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市场待销或待使用产品内直接抽取样品,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进货时间样品为一种产品批次,每一种产品抽取一个批次。
1.2.2.2抽样数量: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在使用和待销产品,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
一次性塑料餐具类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同一批次产品没有完整包装时应尽量在同一批次内分散取样,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
1.2.2.3抽样基数:
一种产品满足抽样数量时即可进行抽样。
1.2.2.4样品处置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封装, 1/2为检验样品, 1/2为复检备份样品,检验样品费用抽样机构垫付,复检备份样品封装签字后由被抽样方留存。
1.2.2.5抽样单及相关信息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记录抽查流通领域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签字。注明样品上标注的产品生产企业信息。
2.检验要求
2.1检验项目
表1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1 | 图形标识 | DB22/T 2106-2018 | DB22/T 2106-2018中4.2条 |
2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3 | 灰分 | DB22/T 2106-2018中5.3 | GB/T 9345.1-2008 |
表2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1 | 聚乳酸含量 | DB22/T 2106-2018中5.1 | DB22/T 2105-2018 |
注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2:在生产领域中,如样品标注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依据的标准条款为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3 .判定规则
3.1生产领域抽检:
3.1.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DB22/T 2105-2018《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测定 离子色谱法》
DB22/T 2106-2018《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9345.1-2008《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3.1.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无执行的企业标准,则按照标准DB22/T 2106-2018进行判定。
若被检产品企业标准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企业标准判定。
若被检产品企业标准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DB22/T 2106-2018进行判定。
若被检产品企业标准中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或与本细则有冲突时,应按照标准DB22/T 2106-2018进行检验及判定。
3.1.3判定结论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1.3.1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产品
检验结论 | 实物质量判定 | 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合格。 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 |
标签判定 | 1.经抽样检验,产品图形标识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标签合格。 2.经抽样检验,产品图形标识不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 |
产品质量综合判定 | 1.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签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签不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4.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3.1.3.2 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
检验结论 |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
3.1.3.2 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
3.2流通领域抽检
3.2.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DB22/T 2105-2018《聚乳酸制品中聚乳酸含量测定 离子色谱法》
DB22/T 2106-2018《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9345.1-2008《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
3.2.2判定原则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对应流通领域部分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
3.2.3判定结论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2.3.1 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产品
检验结论 | 实物质量判定 | 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合格。 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 |
标签判定 | 1.经抽样检验,产品图形标识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标签合格。 2.经抽样检验,产品图形标识不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 |
产品质量综合判定 | 1.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签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签不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4.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3.2.3.2 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
检验结论 | 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DB22/T 2106-2018标准,依据《吉林省一次性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