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规〔2020〕6 号)的要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委托事项
(一)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为浦东新区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注册地为浦东新区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三)机构注册地为浦东新区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四)机构注册地为浦东新区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二、 工作要求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监督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配备具备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许可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三、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