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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3号)

   2014-06-11 358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2月6日
 
  宜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是指举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12350,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
 
  各种安全生产举报原则上一律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可直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由各级安监部门转相关部门核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提倡实名公开,便于及时核实和查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超过2小时不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住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四)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严重违规生产、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七条  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其奖励标准为:符合第六条(一)、(二)款情形的奖励5000元,符合第六条(三)至(五)款情形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拨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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