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1月11日以粤农〔201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动物批发市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场开办方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场地、无害化处理间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督促经营户做好栏舍清洗消毒工作。
三、市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进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药液有效浓度。
四、运载车辆卸载动物后,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动物清栏后,经营户应对栏舍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交易场地要每天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七、无害化处理间使用后,应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八、市场应按规定定期休市,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九、运载车辆装载动物前,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十、市场开办方要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物名称、浓度以及消毒人员等情况。消毒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