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当前规模养殖场压栏问题,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1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今年6月6日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工作调度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出岛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岛生猪监管方面
(一)实行出岛生猪“点对点”调运制度。省内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与外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1.规模养殖,防疫达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2.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一是企业自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临床健康猪采用PCR检测,病死猪采用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排查),自检记录留档备查;二是肥猪出栏申报检疫前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按百分之百采样、30合一混样进行核酸提取法PCR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由非洲猪瘟授权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3.与外省屠宰企业或其指定的运销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屠宰企业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第二条所列的相关资质条件。
(二)实行出岛生猪“一证一标两单一报告”制度。在原有的“一证一标两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检测报告单)的基础上,增加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各省际动物卫生检查站要加强对出岛生猪的监督检查,对“一证一标两单一报告”齐全的出具《放行单》,企业凭放行单购买船票。
(三)实行出岛生猪县级备案和检疫申报制度。一是拟出岛生猪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及时向属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各市县要加强对备案养殖企业的监管,认真摸清各企业栋舍数、存栏数,以及相关防疫情况。二是各养殖企业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检测后,应在生猪起运前3日内凭“两单一报告”向属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实行临场检疫,把好出岛生猪来源关、质量关,严防不法分子非法贩运、“偷梁换柱”。
二、出岛生猪产品监管方面
生猪产品销往省外的,须严格按现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的规定实施检疫、检测。一是驻场官方兽医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二是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出岛销售。三是官方兽医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A证),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不得出具出岛检疫证明。本通知发布前已屠宰分割的生猪产品,相关企业可自行委托我办公布的非洲猪瘟授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后,凭检测报告向属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出岛检疫,市县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三、出岛种(仔)猪监管方面
调运出岛的种猪、仔猪分别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要求实施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出证。出岛种猪除检测非洲猪瘟外,其他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动物疫病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要符合要求。
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有关企业要与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前联系,输入地另有其他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排查,配合做好出岛备案工作。备案后,企业要向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对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未主动开展自检排查、不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从严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时,要查验出岛生猪企业运输车辆备案表和车辆GPS定位情况、瘦肉精检验报告单、口蹄疫检验报告单、非洲猪瘟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出证。出岛生猪运输启运前,有关企业要配合官方兽医做好生猪运输路线设置、车辆铅封工作。铅封编码要在出岛检疫证明中备注。
(三)出岛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路线1:东线高速和中线高速→绕城高速永兴互通→椰海大道→长彤路→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路线2:西线高速→老城镇迎宾大道→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并通过指定港口(粤海铁路南港、新海港)出岛。出岛生猪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变更目的地,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出岛车辆要主动接受、配合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据相关检疫规程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出证工作,强化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监管及消毒,严防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调运。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胡琳,15501862719;
牟爱生,13698972759。
附件:
1.出岛生猪企业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2.企业出岛生猪及生猪产品承诺书
海南省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