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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16号)

   2020-04-02 729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4日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要求,积极帮助全省商贸服务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实现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尽早复工营业。各地要全面取消商贸服务企业复工营业限制,不得对复工营业设置审批、备案程序,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原料、用工、物流、防护物资等问题。对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根据各类商贸服务企业特点,指导企业科学做好防控工作。受疫情影响,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变更的(涉及安全、产业政策等强制要求的除外),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办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对销售活禽等农副产品、生活服务用品或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并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和时间限制。对疫情期间商贸服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商贸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暂免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商贸服务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截止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确定。对商贸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办理定期定额管理相应调整措施,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符合条件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疫情期间,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等业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半收取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计量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生产要素费用。对疫情期间暂时经营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足额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将2月至6月非居民用自来水到户价格降低10%,免收或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商贸服务企业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类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至4月的租金。对国有企业的减收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实现利润。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者最终受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稳岗稳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商贸服务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微商贸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对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减半征收;2月至6月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在疫情期间运用“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为商贸服务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积极对接商贸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小微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占比和“首贷率”。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配置专项信贷额度,用好各项支持政策,以优惠利率向小微商贸服务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贴息支持。发挥政银合作专项信贷产品的政策功能,鼓励合作银行优化服务流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落实融资担保费用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在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内,可通过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享受中小企业应急贷款绿色通道服务。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的,按贷款本金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督促保险机构加强与商贸服务企业的保险服务对接,积极创新险种,提高理赔效率。做好企业信用保护,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用好专项资金支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优化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保供任务的重点企业、承担重要防控物资保供任务的物流企业,以及各地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给予一定补助,积极支持流通现代化和消费促进项目。鼓励各地对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引导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利用社区电商、社群电商,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支持餐饮、生鲜类商贸服务企业拓展品牌、多元发展,鼓励企业依托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推广外卖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鼓励通信运营商积极服务商贸服务企业拓展线上业务,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专线资费价格下降。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协调电商、外卖平台企业降低疫情期间收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申办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有效促进供需双方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苏政办发〔2020〕5号文件中其他涉及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的支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大型商贸服务连锁企业。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企业”的原则执行。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6号).pdf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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