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施行“先打后补”的市、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2)请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配套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如有实施意向,请于2019年6月底之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纳入下一年度实施范围。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2.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县名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相关县(市、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其余场点仍按现有政策领用疫苗。
(二)畜种和病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贴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规定,省级确定的重大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
生猪:口蹄疫(含O型、A型)、高致病猪蓝耳病、猪瘟。实施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某一病种或全部病种实施。
其它家畜品种如申请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免疫病种为:
奶牛:口蹄疫(O型+A型);
肉牛:口蹄疫(O型);
羊:口蹄疫(O型)、小反刍兽疫。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19年度的补贴标准为:生猪口蹄疫疫苗0.5元/mL,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1.44元/头份,猪瘟疫苗0.35元/头份;奶牛口蹄疫疫苗2元/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0.5元/mL,羊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四)补贴数量。结合家畜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等因素,补贴数量分别如下: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高致病性猪蓝耳病3.5头份,猪瘟8头份;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4.5头份;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10mL;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5mL,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
(五)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补贴标准×补贴数量”测算,2019年的补贴金额如下:
1.生猪: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标准为12元,其中口蹄疫4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5元、猪瘟3元。
2.奶牛: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标准为9元。
3.肉牛: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标准为5元。
4.羊: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标准为2.9元,其中口蹄疫2.5元,小反刍兽疫0.4元。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上述补贴标准均按全程饲养的自繁自育场出栏用于屠宰的生猪、肉牛和肉羊,或存栏的奶牛测算,各地可根据饲养模式、品种和实际免疫情况进行调整细化。实施期内养殖场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应调减补贴金额或不予补贴。养殖场若1次抽检不合格,必须查找原因补免并适时追加2次抽检,原则上1次不合格补贴金额不高于70%,2次不合格不高于40%,3次不合格不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净化的场,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并享受相应免疫补贴。
三、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符合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养殖场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1。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实施养殖场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未启用前,上述信息仍按规定通过纸质报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实施工作流程
(一)养殖场的确定。
1.养殖场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4月底前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相关资料。
(1)XX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见附2);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3);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与备案。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见附4)一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前,按以下办法申请、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申请。养殖场根据所在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5);
(2)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发票复印件;
(3)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每次样品量不少于30份);
(4)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补贴资金审核和上报。实施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养殖场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结果、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养殖场上报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测算。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汇总(见附6)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仍按省级以上财政与县(市、区)财政规定的比例承担。
3.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的应补贴疫苗数量,及时下达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配套后发放到养殖场。
(三)总结评估。
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年度实施结束后,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分别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陈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829)。
六、监督管理
(一)对试点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对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二)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1.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省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省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先打后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县(市、区)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
实施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养殖场审核确认、动物出栏数据核定、疫苗采购备案审核和上报,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贴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贴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2.分工负责、严格履职。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公正确定养殖场;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相关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县(市、区)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1.浙江省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3.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4.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
5.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6.浙江省强制免疫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汇总表
附1
浙江省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猪口蹄疫 | 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牛(除奶牛外)羊口蹄疫 | 口蹄疫O型灭活苗 |
奶牛口蹄疫 | 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猪瘟活疫苗(细胞源,-15℃以下或2-8℃保存)、猪瘟活疫苗(兔源))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附2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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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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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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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 申请实施病种 | 口蹄疫 □ | ||||||||||||
高致病猪蓝耳病 □ | |||||||||||||||
猪瘟 □ | |||||||||||||||
小反刍兽疫 □ | |||||||||||||||
饲养动物种类 |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 上年度 出栏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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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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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规模场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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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3
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
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4
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汇总表
县(市、区):
养殖场名称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地址 | 当前 存栏数 | 上年度出栏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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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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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5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
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养殖场信息 | 场名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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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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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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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情况(万头/只) | 牲畜种类 |
| 当前存栏 (猪应标明母猪、后备和商品数) |
| 累计 免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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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疫苗情况 | 自购疫苗品种 |
| 累计购买 数量 |
| 采购疫苗经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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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存出栏和免疫情况 | 实施期出栏产地检疫或存栏牲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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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金额 | 根据本养殖场实施期动物出栏情况和上一年度我省疫苗中标平均价格,按照“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或存栏牲畜数量×每头牲畜补贴金额”计算补贴的标准,特申请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万元。 |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为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养殖场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县) |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是否齐全 | □是□否 | ||||||||||||
实施期《检疫申报受理单》复印件是否齐全 | □是□否 | |||||||||||||
是否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通过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每年两次)并检测合格 | □是□否 | |||||||||||||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补贴金额 | 经县核定,该养殖场年出栏检疫或存栏牲畜数量为 头(只),按照“全年牲畜补贴基数×每头牲畜补贴金额”计算补贴的标准,并比对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数量,整个实施期间应补贴该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总额为: 元。 年 月 日 (盖章) | |||||||||||||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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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6
浙江省强制免疫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万(头只、毫升、头份、元)
养殖场名称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 方式 | 存栏数 | 出栏数 | 免疫数 | 疫苗 品种 | 自购疫 苗数量 | 补贴单价 | 省级以上 补贴 | 县(市、区)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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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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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县名单
设区市 | 县(市、区) | 县(市、区)数 |
杭州市 | 余杭区、萧山区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 8 |
温州市 | 鹿城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 | 4 |
湖州市 | 长兴县、安吉县、德清县 | 3 |
嘉兴市 | 南湖区、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 | 6 |
绍兴市 | 柯桥区 | 1 |
金华市 | 兰溪市、东阳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 3 |
衢州市 |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 6 |
丽水市 | 青田县、缙云县 | 2 |
合计 | 33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