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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7〕44号)

   2011-02-27 775
核心提示: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二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卫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二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和“满意”的肉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工和销售熟肉制品的企业,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熟肉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领取合法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三、熟肉制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厂(店)址搬迁、法人变更或者生产品种、规模变动,必须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固定场所,生产厂房、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及相应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熟肉制品所用的畜禽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采购时,必须索取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当日填写《畜禽产。品采购登记簿》,并帖附检疫(验)证明,做到帐、证、物相符。

六、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检验制度,按规定设置检验机构、配置检验设备和配备检验人员。每批产品都要依据检验结果出具该批产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熟肉制品销售企业,除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熟肉制品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向批发者提供该批肉制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向消费者提供“放心肉”信誉卡。定型包装的熟肉制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识,否则禁止销售。

八、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标签: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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