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中央驻区有关单位,区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职业病防治事关用人单位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要遵循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支撑有力的原则,重视和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依托和整合有条件的专业力量,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
(三)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提升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度。
(五)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清辖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履行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沟通协调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评价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为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工会组织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从源头上解决职业危害和健康防护;
(五)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病防治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要将职业卫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等。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工会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控管理水平。要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毒净化装置、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制度。检测、评价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确保符合要求。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监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八)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力度。
四、着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及时修订权力清单、落实责任清单,做到权力取消到位,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要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覆盖率。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施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五、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持续不断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攻坚战。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焦化、金属冶炼、机械装备制造、建筑施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牲畜屠宰加工以及涉爆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抓好尘毒危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加大治理力度,重点突破。引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改善作业条件。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政策调整,促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小微企业政策性关闭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