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立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备案制度”等规定,我厅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请协助做好相关备案工作,特此函告。
联系人:杨丽娟,025-86263352。
附件: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6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内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附件:
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一、为进一步加强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的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江苏省外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入苏单位),拟向江苏省输入的、经检疫(或同时必须实施检测)合格的供屠宰用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可食用产品。
三、拟向江苏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但下列动物产品除外:
(一)奶、蛋;
(二)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四、入苏单位实行产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通过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推荐。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回函确认。
五、已经备案的入苏单位,需要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按申请备案程序,通过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申请变更或注销。
六、入苏动物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或建场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或基础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牛、羊年出栏200头以上;鸡、鸭年出栏4万只以上,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七、申请入苏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向养殖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章:
(一)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单位概况简介(500字左右);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亲笔签名);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养殖经营承诺书。
八、入苏动物产品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或建场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年实际屠宰规模达15万头以上、自营率超过50%,具备冷藏及其储运设施的规模屠宰加工企业。
九、申请动物产品入苏的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向生产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章:
(一)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单位概况简介(500字左右);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亲笔签名);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六)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七)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须经江苏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附表3)。
十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组织对入苏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备案:
(一)入苏的动物、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并经确认的;
(二)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三)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
(四)自行申请终止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十三、本工作规程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工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另行发布。
附表:
1.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docx
2.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docx
3.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