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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云农牧〔2018〕10号)

   2019-02-13 428
核心提示: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3号)要求,现将《云南省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监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并组织做好质量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兽药检测所具体负责实施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各地要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经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州市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各兽药检验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兽药监管与兽药抽检结果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各州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请于2018年7月15日和2019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厅兽医处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各地兽药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请在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通报发布后2个月内上报我厅。
 
  五、加强结果通报。2018年,我厅将继续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继续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对州市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州市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厅兽医处杨锦华,0871-65749513(传真);电子信箱:1284753147@qq.com。
 
  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谭梅,18669074674;电子信箱:ynsysls@163.com。
 
     附件:2018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计划.doc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pdf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6日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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