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的行业目录(2013年版),其中“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行业构成。
《数量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数量标准,其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二)严格实施使用许可。《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1月1日前,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待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生产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及时进行变更申请工作。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变更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四)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证书;取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
(七)使用批准证书的废止。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此之前所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自该意见公布执行之日起自行作废。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工作,组织好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依法办理相关申请。
(二)按时完成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摸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区域内应当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并将摸底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摸底调查表》(见附件1);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三)严格安全使用许可条件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两重点一重大”使用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凡自动化控制水平较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要进行自动化提升改造,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要重新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按照诊断报告,实施有效整改,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无力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四)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但使用数量达不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特别是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附件:
1. 区/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摸底调查表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4.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2014年5月26日
(联系人:权圆圆;联系电话:282089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