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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公告第37号)

   2020-06-01 499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三十条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2.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发生公共卫生事件,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3.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四、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对运营场所、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2.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管理措施。”
 
    五、对《上海港口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的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修改
 
    1.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紧急关闭旅游线路、景区(点)以及控制客流量、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
 
    2.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突发事件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七、对《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
 
    八、对《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修改
 
    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关、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联动协作,做好通关服务工作,保障重要物资通关便捷。”
 
    九、对《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修改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突发事件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十一、对《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十二、对《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的修改
 
    1.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落实情况;”
 
    2.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落实情况;”
 
    此外,根据本决定将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区(县)”、“区、县”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区”,并对部分条序、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地区: 上海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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