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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7〕29号)

   2019-06-04 508
核心提示: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煤矿、军工、医疗机构放射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办法》,取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职责,重点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细化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为贯彻落实《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各区要深刻认识《办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快行政职能转变,强化工作措施,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管职责分工
 
  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区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近几年,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和建设单位加强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但仍存在部分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办法》和《通知》
 
  各项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一)严格落实工作流程和程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的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档案。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验收阶段,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2),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二)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3个类别,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按照一般、较重和严重进行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分别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见附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见附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见附件6),存档备查。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存档备查。
 
  (三)严格执行《验收方案》和《过程报告》的报送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局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见附件6)。
 
  (四)做好信息公示工作。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见附件7),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监管局查询。
 
  四、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督核查和监督执法职责。在依法取消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后,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应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加强“三同时”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三同时”行政审批取消后,监督检查力度不减,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减。
 
  (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等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关注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和环保局公告的建设项目名单情况,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目监管清单。
 
  (二)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要将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
 
  (三)认真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安司印发的《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要求进行整改。一是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检查发现后应当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二是在2017年5月1日《办法》
 
  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且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做职业病现状评价工作。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处罚力度。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按照时限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整改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各区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职卫监督处。
 
  五、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办法》和《通知》,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提供了依据,各区安全监管局和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正确领会和把握
 
  《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附件:
  1.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8.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8011464)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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