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山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山西省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
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为控制、净化和消灭危害我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畜牧业生产的动物疫病,加强动物疫病源头控制,强化综合防控措施,推动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进一步维护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山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两大主题,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全省种畜禽场、奶牛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源头控制净化重大动物疫病、垂直传播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坚持养殖企业为动物疫病净化主体,政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科研院校提供技术支撑,形成政府引导、养殖企业为主体的净化工作机制。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畜禽、分病种、分区域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根据我省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规律,结合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确定优先净化病种。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先开展种畜禽场净化,后开展规模养殖场净化;先净化垂直传播疫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后净化其它动物疫病;先实施养殖场净化,后实施区域净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全面推进我省种畜禽场(站)、奶牛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推广一批成熟的动物疫病净化集成示范技术,建设认证一批无特定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全面提升我省种畜禽场(站)、大型奶牛场的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四、工作任务
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状况、防控技术条件和防疫现状,在全省开展以下几种动物疫病净化:
猪病: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
禽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
牛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口蹄疫;
羊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
病种开展由易到难,由单病种净化向多病种净化推进,原种猪场推荐由猪伪狂犬病净化开始入手,逐步推进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净化;种禽场推荐由禽白血病净化开始入手,逐步推进其他病种的净化;奶牛场、种羊场上述所涉病种同是进行。
时限要求:
2018年全面启动种畜禽场、奶牛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创建工作。各种畜禽场、1000头以上奶牛场本年度要完成本场拟净化病种的摸底调查,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出对拟净化病种的净化技术方案,有序开展免疫、监测、淘汰、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净化措施。
2019年底,净化工作起步早和已经取得至少一个病种净化成果的企业可先行申报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省级组织考核验收。
20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原种场、一级扩繁场、2000头以上奶牛场达到至少一种上述病种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2-3家达到至少一个上述病种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单独设立的种公猪站、种公牛站达到上述相应畜种规定所有病种的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有条件的二级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1000头以上的奶牛场力争达到至少一种上述病种动物疫病净化创建评估标准,试点开展奶牛布鲁氏菌病的区域净化工作。
五、实施步聚
(一)开展摸底排查,明确目标任务(2018年1-6月)
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种畜禽场养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省里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省工作方案,各市按照全省总体目标任务,对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试行)(2017版)》和《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试行)(2017版)》,提出辖区内净化时间计划,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并将进度安排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制定技术路线,组织开展净化(2018年6月-2020年12月)
各地要组织专家,对实施净化的场进行分场包干,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试行)(2014版)》,指导养殖企业选择净化病种,开展本场拟净化病种的摸底调查,了解本场各年龄段动物群体健康状态、拟净化病种免疫保护水平以及病原带毒状况,评估拟净化病种发生和传播风险,制定适合本场净化方案,实行“一场一策”、“一病一策”,提供检测技术支持,采取有效净化措施,开展净化工作。
(三)组织申报,开展现场评估(2019年1月-2020年12月)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净化政策和要求,加强技术支持,指导种畜禽场、奶牛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工作,对符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评估标准(试行)(2017版)》或《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标准(试行)(2017版)》要求的企业,按照申报流程及时申报评估。
六、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评估验收工作;市、县两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开展和净化方案的具体落实。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广动物疫病净化集成技术,指导养殖场制定净化方案。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养殖场疫病净化定期实施监督抽样监测评价;组织开展 “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的申报、评估等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和净化效果的维持工作。加大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力度,本着从疫病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的畜禽风险管控原则,鼓励、引导养殖企业从已通过疫病净化评估的企业引种。对净化过程中需扑杀的阳性动物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查处养殖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繁育改良机构:
各级繁育改良机构负责种畜禽场的规范生产管理,提高种畜禽管理水平和种畜禽质量,积极协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五)种畜禽场、奶牛场
养殖企业负责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净化主体责任,开展自主净化检测,落实净化措施,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方案并严格执行。优化结构布局,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饲养管理及生物安全措施控制,规范建立动物疫病净化档案,及时淘汰染疫动物疫病个体,构建干净、无疫的健康群。积极申报国家和我省的“两场”评估认证,持续维持本场净化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抽检、日常监管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市、县、养殖企业要加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计划,成立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积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全省种畜禽场、奶牛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二)人员保障
各级要组建动物疫病净化专家队伍,省级按病种组建全省动物疫病净化专家库,市级成立动物疫病净化专家组,县级要确定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指导专家,各养殖企业要明确负责动物疫病净化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积极与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沟通协商,为动物疫病净化在投资、资金、科研立项等方面取得支持,将净化评估验收、净化监测、监测阳性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养殖企业负担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经费支出。扑杀动物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技术保障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研究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场相关人员开展有计划的轮训和组织观摩交流,组织省、市两级动物疫病净化指导认证专家,分期、分批深入种畜禽场、奶牛场,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则,为企业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实验室监测能力,加大监测经费投入,保障净化场监测技术支撑。
(五)政策保障
省农业厅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与标准化示范创建、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相结合,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同时,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根据净化工作开展情况,在山西省农业厅网站上公布通过评估的养殖场名单,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高公众和养殖企业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养殖企业开展净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