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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4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促进我国海带产业可持续发展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55号)

   2020-08-31 500
核心提示:李长青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国海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在海域和滩涂使用上划出海洋
李长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国海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海域和滩涂使用上划出海洋农业的保护红线
 
    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
 
    为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2017年我部启动了新一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指导各地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400余个水产养殖主产县(市、区)编制并发布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依法科学合理开展水产养殖受法律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在海域和滩涂使用上划出海水养殖保护红线问题,确保海水养殖业发展空间。尤其要重视海带、紫菜等经济性藻类的生产,确保必要的养殖面积,充分发挥藻类在固碳和消除氮、磷富营养化物质,以及净化近岸水质方面的生态作用。
 
    二、关于在海洋生态补偿上向海带等大型海藻领域倾斜
 
    目前国家已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山东、江苏、福建等省也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管理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与海洋开发活动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综合推进,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补偿。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就针对养殖大型藻类的生态补偿方式和碳汇、磷汇、氮汇的奖补机制开展研究和探索。
 
    三、关于对海带等大型海藻栽培免收海域使用金
 
    财政部表示,《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一是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紧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各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在研究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建议。
 
    四、关于在海带等大型海藻初加工环节给予专项环保补贴和加大对海带海藻产业机械化研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包括海带海藻产业在内的农业机械化研发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工业相关科研工作予以支持,如积极支持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农机装备”重点专项。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农业机械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包括农业机械工业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激发自主创新活力。三是创新支持方式。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中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在大型海藻初加工环节给予专项环保补贴开展研究;同时,财政部将结合财政职能,继续大力支持包括海带海藻产业在内的农业机械化研发活动,推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在此之前,我部已设立藻类产业技术体系,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难题。下一步,在我部加强对藻类产业技术体系工作指导的同时,也建议您加强与藻类体系首席科学家的联系,共同推动解决藻类生产机械化程度低等关键技术问题。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
 
    2020年8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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