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0年2月1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修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工作步伐,以高质量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广西治理现代化,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规案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4件)
1.水污染防治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3.开发区条例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7件)
1.传染病防控规定
2.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改)
4.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5.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7.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8.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9.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10.志愿服务条例
11.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2.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修改)
1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修改)
14.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15.农村用水供水条例
1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17.投资促进条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项目,适时安排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关决定,需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可以“打包”集中修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9件)
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上述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安排审议。
(四)审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批机关前期沟通联系,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做好审查工作,报请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审议。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区地方立法工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实践,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更加善于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持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法规案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
(二)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健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牢牢把握住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继续推行重要法规案起草双组长制,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共同担任组长,加强对重要法规项目协调力度。健全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有效配置立法资源,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扩大立法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论证和评估,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中利益偏向,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论证、调研、座谈、审议等工作,不断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
(三)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提请审议机关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加强沟通,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组织起草班子,制定并落实起草工作计划,为立法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完成打好基础。牵头起草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主动向议案提请机关通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沟通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的立法项目,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由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立法项目,要认真听取研究各方面的意见。探索对不按时提请审议法规案的通报和责成纠正机制。探索明确专门委员会初审、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修改、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在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完备性、合理性、协调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把关的内部分工和侧重责任,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审议工作格局。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准确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坚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把突出地方特色、推进精准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加强和改进起草工作,着力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工作中。加强立法调研,增强问题意识,在法规起草、修改、审议各环节有针对性地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把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找准,把立法决策建立在扎实可靠的立法调研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智力支撑作用。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联系点在听取收集基层群众意见中的作用。继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进一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加强法规案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积极开展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实施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健全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以及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五)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情况,对政府规章等开展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增强备案审查实效。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研究意见报告制度以及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接收、登记、研究、反馈等各项制度,对有关方面、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回复、有结果。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做好与“智慧广西人大”平台的衔接,巩固信息平台的工作功能,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信息化、智能化。健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中央政令畅通。
(六)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
统筹全区立法工作,在立法选题、立法重点、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指导。健全与下级人大沟通交流机制,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起草、审议等立法活动,帮助设区的市和自治县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办好全区立法工作会议,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推动地方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继续举办全区人大法制干部培训,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能力和水平。
(七)讲好立法故事
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反映我区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新进展新成效。针对法规草案立项、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等不同阶段的特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采访、信息推送、网络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讲好立法故事,增强宣传效果。探索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对立法重点问题组织刊发阐释文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讨论;改进法规新闻发布会形式,通过记者追问等方式深入交流更多立法内容;利用好广西电视台《讲政策》栏目,对通过的法规及时作出权威解读;继续组织编写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概览》,全面准确阐释每件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制定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八)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增强政治自觉,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持续深入抓学习,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立法专业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推进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推动设区的市人大通过设立立法研究室等方式充实立法工作队伍,将人大机关专职立法工作者与立法咨询服务基地研究人员、立法专家顾问统筹管理、统一使用,逐步实现全区立法力量资源共享共用。重视在立法实践中磨练队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态度严谨、业务能力过硬、道德作风优良的新时代立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