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补充本规则及裁量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裁量因子的设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条 本规则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则附件中的十四类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建设相关系统,实现裁量工作的高效、便捷、准确。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登记,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投入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5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七)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8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考虑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以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依据,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提出自由裁量的建议。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案件调查部门未就自由裁量的建议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
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物质,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等相关名录中的物质。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则和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报告书、报告表类)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非生产型) | 1 |
报告表(生产型)/报告书 | 2 | |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 | 5 | |
项目建设情况 | 项目已停工 | 1 |
项目正建设/项目已建成 | 2 | |
生产阶段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 登记管理/简化管理 | 1 |
重点管理 | 2 | |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1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I、Ⅱ、Ⅲ、Ⅳ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2 | |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 1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1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I、Ⅱ、Ⅲ、Ⅳ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2 | |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
排污超标状况 | 超标200%以下 | 1 |
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标1000%以上 | 5 | |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状况 | 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1 |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 | 2 | |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 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5 | |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 10万标立方米以下/ 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 业污水处理厂)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拒绝检查情形 | 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 1 |
迟滞超过30分钟/阻碍检查或隐匿相关信息、资料/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拒绝提供信息、资料 | 2 | |
暴力抗法/销毁相关信息、资料 | 5 |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形 | 提供虚假的非关键性信息、资料 | 1 |
伪造现场/伪造、变造相关信息、资料/故意以停产、停排应对检查、监测/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标因子 | 1个 | 1 |
2个以上5个以下 | 2 | |
5个以上 | 5 | |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1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I、Ⅱ、Ⅲ、Ⅳ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2 | |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
排污超标状况 | 超标200%以下 | 1 |
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标1000%以上 | 5 | |
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 | 10万标立方米以下/ 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20万标立方米以上/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
大气超标排放 时期敏感度 | 一般期间 | 1 |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 2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超总量因子 | 1个 | 1 |
2个以上5个以下 | 2 | |
5个以上 | 5 | |
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1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I、Ⅱ、Ⅲ、Ⅳ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2 | |
一类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
超总量状况 | 年总量20%以下 | 1 |
年总量20%以上100%以下 | 2 | |
年总量100%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违反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非生产型) | 1 |
报告表(生产型)/报告书 | 2 | |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 | 5 | |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状况 | 有环境保护设施 | 1 |
验收中弄虚作假 | 2 | |
无环境保护设施 | 5 | |
废气类别 |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扬尘/机械、汽车修理 | 1 |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5 |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
工业固体废物类别 | 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2 | |
危险废物 | 5 |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违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 登记管理/简化管理 | 1 |
重点管理 | 2 | |
行为类别 | 按照规定进行了监测但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 | 1 |
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 2 |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监测频次有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每一频次(月/季/半年/年)内的监测内容中有一项指标未监测或者未按规定的方式监测的,视为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3.完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是指保存的原始监测记录全面、准确地反映监测状况并符合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监测规范的规定。
(九)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安装、联网、运行 情况 |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 1 |
发生故障且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已安装未联网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停运的/未按照规定安装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全部停运的 | 2 | |
擅自改动参数和监测数据的 | 5 | |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 | 比对监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 | 1 |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以上10%以下 | 2 | |
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10%以上 | 5 | |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90%以上95%以下 | 1 |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80%以上90%以下 | 2 | |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日均值80%以下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有效传输率=(考核时段内小时数据和日数据实收数据个数之和/考核时段内小时数据和日数据应收数据个数之和)*100%,剔除停产时段数据。
(十)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涉及密封放射源、射线装置类型(不含运输活动) | Ⅳ类、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 | 1 |
Ⅱ类、Ⅲ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 | 2 | |
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 | 5 | |
涉及放射性物品类型(限运输活动) | 三类放射性物品 | 1 |
二类放射性物品 | 2 | |
一类放射性物品 | 5 | |
放射性废物类型 (不含废密封放射源) |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1 |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 2 | |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5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 | 乙级工作场所/丙级工作场所 | 1 |
甲级工作场所 | 5 | |
工作场所防护情况 | 有防护措施 | 1 |
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 | 2 | |
无防护措施 | 5 | |
涉及辐射事故等级 | 未发生辐射事故 | 1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 | 2 |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5 |
注:1.本表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辐射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分类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的规定;
3.辐射事故分级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
(十一)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涉及一般固体废物数量 | 1万吨以下 | 1 |
1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 | 2 | |
100万吨以上 | 5 | |
涉及危险废物数量 | 1吨以下 | 1 |
1吨以上2吨以下 | 2 | |
2吨以上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贮存量、利用量等,以实际涉案量计算。
(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 |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辆 | 1 |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辆以上5辆以下 | 2 | |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5辆以上 | 5 |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环评文件 类别 | 登记表/报告表(非生产型) | 1 |
报告表(生产型)/报告书 | 2 | |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 | 5 | |
涉及海洋功能 区块类型 | 具有工业与城镇用海性质的区块 | 1 |
具有农渔业用海性质的区块/具有港口航运用海性质的区块/具有旅游休闲娱乐用海性质的区块/具有矿产与能源用海性质的区块 | 2 | |
具有海洋保护性质的区块/具有特殊利用性质的区块/具有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性质的区块 | 5 | |
污染物类别 |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 5 | |
超标因子 | 1个 | 1 |
2个以上5个以下 | 2 | |
5个以上 | 5 | |
超总量因子 | 1个 | 1 |
2个以上5个以下 | 2 | |
5个以上 | 5 | |
排污超标状况 | 超标200%以下 | 1 |
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标1000%以上 | 5 | |
超总量状况 | 年总量20%以下 | 1 |
年总量20%以上100%以下 | 2 | |
年总量100%以上 | 5 | |
水日排放量 | 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1 |
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 | 2 | |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
涉及一般固体废物数量 | 1万吨以下 | 1 |
1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 | 2 | |
100万吨以上 | 5 | |
涉及危险废物数量 | 1吨以下 | 1 |
1吨以上2吨以下 | 2 | |
2吨以上 | 5 | |
涉及密封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物品类型 | Ⅳ类、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三类放射性物品 | 1 |
Ⅱ类、Ⅲ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二类放射性物品 | 2 | |
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一类放射性物品 | 5 |
注:本表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四)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责任主体 | 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1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2 | |
涉及土壤面积 | 500平方米以下 | 1 |
5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 | 2 | |
20000平方米以上 | 5 | |
排污超标状况 | 超标200%以下 | 1 |
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标1000%以上 | 5 | |
污染物类别 | 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1 |
服务业废水、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2 |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 5 | |
土壤污染状况 | 未造成土壤污染 | 1 |
造成土壤污染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 | 2 | |
造成土壤污染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 5 | |
土壤所在区域 | 第二类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1 |
第一类建设用地/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 2 | |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 5 |
注:本表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 | 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 1 |
4次以下 | 2 | |
4次以上 | 5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5天以下 | 1 |
5天以上30天以下 | 2 | |
30天以上 | 5 |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 | 1 |
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外,但不在保护区/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缓冲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 2 | |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5 | |
是否造成突发环境 事件 | 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 1 |
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2 | |
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5 | |
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 | 1 |
市级行政区域内 | 2 | |
省级行政区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 | 5 | |
社会影响 | 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 | 1 |
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 | 2 | |
中央媒体曝光/六次以上有效投诉/群体事件 | 5 |
注:1.两年内是指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为起点往前追溯两年;
2.环境违法次数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的,以行为个数计算违法次数;
3.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4.有效投诉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记录确定;
5.媒体,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信息传播工具及其网络载体。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主观过错程度 | 受他人胁迫 | -2 |
过失 | 0 | |
故意 | 2 |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2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1 | |
故意拖延/拒不改正 | 2 | |
补救措施 |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 | -2 |
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环境影响部分消除 | -1 | |
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消除 | 0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 1 | |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扩大 | 2 | |
配合调查情况 | 积极配合调查 | -2 |
消极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 | 1 | |
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 2 | |
经济承受度 (企业类型) |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2 |
一般企事业单位 | 0 | |
央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 | 2 | |
产业结构类型 | 鼓励类 | -2 |
其他类 | 0 | |
限制类 | 1 | |
淘汰类 | 2 |
注:产业结构类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调整,按新的目录执行。
四、罚款金额的计算
罚款金额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计算法计算。
(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特点,确定各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中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违法行为在同一裁量因素或者修正因素内同时有多个裁量因子的,按裁量等级最高的取值。
无法确定或者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不取值;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中的所有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应当确定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
(二)将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
公式系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取值到小数点后3位,公式计算的裁量处罚金额按“四舍五入”法取整到“元”。
计算出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
(三)“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水日排放量”以超标当日在线污水排放量认定。
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认定的,依次以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人工监测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
(五)固定裁量公式计算
1.裁量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
①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③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④无法适用个性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则适用共性裁量基准确定裁量系数A。
3.修正系数B
修正裁量基准包括: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经济承受度、产业结构类型6项,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