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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6〕51号)

   2019-11-13 206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1〕9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省,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甘肃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5〕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甘肃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省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省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甘肃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甘肃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作为甘肃质量奖的附属奖项,每届同时表彰奖励不超过5个甘肃质量奖提名奖。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甘肃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再次申报甘肃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甘肃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列入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甘肃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甘肃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甘肃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甘肃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甘肃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甘肃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甘肃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积极鼓励省内特色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申报甘肃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甘肃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按照评价标准和申报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并推荐上报,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相关省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也可以受理本行业内组织的申请材料,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名推荐。
 
    申报甘肃质量奖,应优先推荐在市州一级质量效益评价较好的企业和组织。
 
    (三)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获奖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获得甘肃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由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三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十五条 获得甘肃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即时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青年文明号”等;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即时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甘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并优先推荐相应的国家级表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对外宣传中涉及甘肃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甘肃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甘肃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甘肃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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