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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近期本市非洲猪瘟防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1〕76号)

   2021-03-31 991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  今年2月下旬以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
 
  今年2月下旬以来,国内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印发多份文件强化疫病防控部署。为切实做好本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近期重点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我委前期工作部署
 
  今年2月,我委召开了2021年全市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非洲猪瘟防控作出重要部署。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认真学习、积极贯彻,采取强力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二、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各相关区和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专项督查,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专项监测。对督查和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相关区和单位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及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近期相关省份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均涉及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一些单位和个人罔顾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未经备案车辆,运输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的生猪,造成非洲猪瘟疫情扩散。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警钟长鸣,举一反三。要积极借鉴2020年“百日行动”经验,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联防联控;要严格落实生猪调运环节的车辆备案、产地检疫、指定通道、隔离观察等制度和屠宰环节的“两项制度”;要加快落实生猪就近屠宰和调肉不调猪的原则,推行生猪上市“点对点”制度,减少生猪跨市境调运,固化生猪调运“一事一议”制度。
 
  四、严格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
 
  非洲猪瘟已在我国广泛定殖,短期内尚无疫苗可用,开展清洗消毒是目前最为有效的防控手段之一。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统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仔猪腹泻等疫病防控安排,在日常清洗消毒的基础上,于4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要聚焦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中心和生猪、死猪、饲料和粪污的运输车辆。考虑到上海春季多雨影响消毒效果,各相关区和单位要指导养殖场加强消毒力度,确保洗消措施不流于形式。要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养殖场建设洗消烘中心(点),实现大清洗大消毒大烘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牵头指导相关区和单位做好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相关情况于5月7日前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五、积极参与非洲猪瘟分区防控工作
 
  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通知要求,我委成立了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相关区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分区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参与东部区防控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为本市及东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发挥应有作用。
 
  六、抓紧开展重大灾害和疫情的应急演练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1年畜牧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各相关区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指导,落实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因自然灾害对畜牧业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产生不利影响,消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隐患。各相关区和单位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通知要求,于4月9日前和4月30日前将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pdf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1年畜牧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通知.pdf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邵莅宇,电话:23113087,传真:63557990,电子邮件:xumuban@163.com)


 
地区: 上海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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