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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7〕203号)

   2019-06-11 540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2009年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加工、石材加工、水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2009年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加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各市、县也在区域重点行业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职业健康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报告病例仍处高位,一些行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超标严重。为进一步深化“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效果,特制定《河北省“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河北省“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落实《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着重解决有关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职业病多发的问题,夯实专项治理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同时要依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经过专项治理的行业要达到以下目标:
 
  1、职业病报告病例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治理时限
 
  (一)国家和省局确定的专项治理:以国家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时限为准。
 
  (二)各市县确定的专项治理:各地除国家和省局部署的治理行动外,每年要在本地区选择1-2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完成一个行业的治理后,要及时转入下一个行业。争取用五年时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职业病防治现状有根本改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三、治理重点
 
  (一)国家总局和省局确定的专项治理行业,如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铅蓄电池生产、箱包和制鞋等行业。
 
  (二)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等危害严重的行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各市块状经济领域或行业。
 
  (四)已产生职业病的行业。
 
  四、治理步骤及方式
 
  (一)摸清底数。对辖区内企业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了解行业工艺水平现状,充分掌握本地区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分布、接触人群等基础信息。
 
  (二)制定方案。按行业制定出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内容要包括:治理时间、阶段、标准、要求和效果,明确对治理行业的执法检查要求。要结合摸底调查结果及治理重点确定专项治理行业,并确保经治理在该行业不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
 
  (三)宣传培训。以各种形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治理目的、治理措施、治理标准和验收要求,并积极组织开展本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机构推进。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采取专家帮扶指导、企业购买服务等形式,帮助企业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查找问题、整改隐患,推动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五)试点带动。在专项治理的行业选择1-2家试点企业,对其进行全面会诊,针对隐患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提出相关整改验收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并在全行业内推广,真正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治理效果。
 
  (六)督导联查。定期督导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履行对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监督检查任务。充分发挥安委办和联席会议召集人作用,组织卫生、人社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行业(领域)开展联合督查,从职业病危害“防、治、保”各环节,规范企业管理。
 
  (七)执法推动。把专项治理行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全面检查企业治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坚决立案处理;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改缓慢的,要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要停止其产生危害的作业;对治理后危害因素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八)转型提升。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按照“提升一批、巩固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四个一批”原则,对管理基础差的进行治理,提升危害防控水平;对“数量多、规模小、管理乱、条件差”的小微企业进行整合,增强危害防控能力。要会同发改、工信等部门,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创新危害防控手段。
 
  五、工作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九项工作制度”,扎实推动各阶段工作有效开展。
 
  (一)方案报备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的时限、步骤、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并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省、市安监部门在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督导检查时,要按照各地的治理方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阶段性任务进行督查。
 
  (二)监察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把专项治理行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并确保对有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做到100%全覆盖。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防护设施不完善、防护用品不合规以及危害浓(强)度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治理后危害因素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重大问题处置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对政府及部门存在重大、系统性问题,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外,可视情况对有关政府及部门下达督办函或整改令。
 
  (四)工作调研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将调研工作贯穿评始终,通过检查企业反映部门工作,检查部门反映政府工作,研究发现规律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中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形成调研报告。
 
  (五)暗访抽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采取事前不打招呼、随机抽查、走访职工等多种方式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实施暗查暗访前,临时通知被抽查的县(市、区)相关部门派人配合暗查暗访工作。对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专项治理情况要进行抽查,省局抽查市局专项治理企业不低于15家,市局抽查县局治理企业数不得低于20家。
 
  (六)调度指导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业健康季度问效的有关要求,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将定期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企业,将公开曝光。
 
  (七)舆论宣传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将过程、方法、效果以及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非法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曝光。
 
  (八)考核推进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把专项治理作为职业健康季度跟踪问效、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和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开展、阶段性任务完成以及总结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或阶段性治理任务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专项治理走过场、敷衍了事以及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
 
  (九)“回头看”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回头看”,对已经完成专项治理企业的制度档案、现场管理和防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得到长期保持。对完成专项治理、经过达标验收后,降低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与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难点,实施分类指导。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治理行业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企业自主改进提高为主。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强化对现有企业进行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做好源头防范和前期预防,严禁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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