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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农医发〔2016〕46号)

   2019-12-10 73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兽医卫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
 
  2016年10月20日
 
  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做好“十三五”时期兽医卫生工作,更好地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兽医卫生事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攻坚克难、奋力拼搏,高质量地完成了《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防疫工作步入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合作、区域联防联控和应急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消灭马鼻疽,基本消灭马传贫;牛肺疫无疫状态、疯牛病风险可忽略水平通过国际认可;有效防范了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的传入风险;小反刍兽疫等突发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逐年下降,全国连续多年未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疫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归农业部门,打通了从养殖到屠宰卫生质量风险控制链条,理顺了监管机制;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更加规范,“十二五”期间全国产地检疫畜禽526.45亿头(只、羽),屠宰检疫畜禽304.66亿头(只、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14.83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正式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兽医卫生风险控制水平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步提升,“十二五”末合格率达到94.8%,同比提高3.7个百分点。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加快推进,全国共认定官方兽医11.05万人、国际动物卫生证书签证兽医官1466人,7.67万人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在全体兽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兽医卫生事业又迈上了一个大台阶。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兽医卫生工作处于新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我们需要审慎面对多重挑战。一是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并不乐观。重大动物疫病在部分地区呈点状散发态势,一些人畜共患病仍呈地方性流行特点。国际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活跃,边境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走私屡禁不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养殖规模化程度较低、活畜禽长途调运、现宰现食等养殖、流通和消费方式严重制约动物疫病防治水平的提升。二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从养殖到屠宰链条长、环节多,以药物残留为代表的化学性风险和以人畜共患病为代表的生物性风险并存,难防范、难管理。三是兽药行业小散乱差现象同时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产能利用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假冒伪劣与生产经营使用不规范问题交织,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规模以上屠宰企业仅占20%。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多数屠宰企业实际屠宰量远低于设计产能。收费代宰现象普遍。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入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理解也更加深入,我们已经积聚了多种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基础势能。“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健康”理念深入人心。以《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核心,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为骨干的兽医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动物卫生监督和兽医药品监察工作体系相对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政策体系逐步优化,强制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不断完善,兽医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机制初步建立。综合判断,兽医卫生事业发展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做好兽医卫生工作,我们必须一手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一手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主动权。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必须更加准确把握“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兽医卫生工作新定位。必须在突出服务和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上,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谋划破解发展难题。必须更加自觉地汇聚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功能完备的兽医卫生监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协同促进的有效管理格局,努力促进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的机构队伍、更加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提高动物疫病和对人群健康危害较大的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能力,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全面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能力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动物养殖、移动、屠宰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科学防范、有效控制、高效管理动物疫病风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坚持把全面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以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全面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导向,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兽医卫生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形成公共机构与管理服务对象共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发展的新机制。
 
  ——坚持把全面提升兽医体系效能作为核心任务。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强化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构建结构完善、分工合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兽医体系,提高兽医工作科学决策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监督执法能力和服务生产能力。
 
  ——坚持把全面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关键举措。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激活各类生产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兽药产业和屠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坚持把全面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作为重要抓手。创新管理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关系。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强市场活动监管,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加强对养殖屠宰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与服务,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监督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以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社会共治能力和水平。
 
  (三)发展目标
 
  ——兽医事业发展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兽医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更加深入,科技支撑能力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的考核标准。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较大的人畜共患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活畜禽长距离大范围调运逐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超过97%,动物源主要耐药菌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屠宰行业基本实现分级分类管理,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兽药行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兽药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中型以上生产企业占比超过70%,产能利用率提高10%以上。“十三五”末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80%,生猪代宰率下降10%以上,生猪屠宰场点“小、散、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巩固《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稳定和发展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兽医药品监察、畜禽屠宰等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立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机制,出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和兽医机构条件能力建设标准,确立优先发展事项和重点建设任务。根据法律规定,遵循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筑牢兽医体系提供动物疫病风险防治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基础。
 
  2.调整理顺兽医机构关系。省市县三级,重点理顺监督执法与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兽医卫生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协作机制;乡镇一级,重点统筹基层监督执法力量、防疫监管力量和兽医服务力量,形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互支持,兽医公共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3.着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突出质量导向,扩大和充实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队伍;兼顾实际需求,管好和放活乡村兽医与村级防疫员队伍。研究调整官方兽医资格认定范围,实施新一轮官方兽医培训规划。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完善准入制度和兽医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兽医执业条件要求,优化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环境,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加强兽医学历教育与兽医继续教育的有机衔接,促进兽医队伍持续提高专业技能。
 
  4.大力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机制。综合运用畜牧兽医扶持补贴政策和金融保险杠杆等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兽医服务领域。推动提高基层兽医服务组织化水平。鼓励养殖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成立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规范整合村级防疫员资源,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将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专业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实行连锁式经营。探索通过“互联网+”、移动诊疗等方式,扩大兽医诊疗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整合、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和权益维护,为兽医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增强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二)加强兽医卫生法治建设
 
  1.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构建基层综合执法体系。大力推行基层综合执法,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重点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生鲜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从业人员监督执法等职责,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充实综合执法人员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加强防疫检疫执法、应急处置等职业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推动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3.构建兽医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兽医系统学法用法宣传教育,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
 
  1.有计划地控制净化重点病种。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生物学特点和流行病学规律,制定实施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在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中,继续实施强制免疫、监测净化等综合防治措施。在布鲁氏菌病防治中,强化区域化管理,突出抓好免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动物移动管理,推进养殖场和重点养殖区监测净化。在奶牛结核病防治中,采取风险评估、移动控制与检疫扑杀相结合的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在狂犬病防治中,重点加强免疫和疫情监测,协调促进犬类登记管理。在血吸虫病防治中,以控制牲畜传染源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在包虫病防治中,落实驱虫、免疫等预防措施,加强检疫和屠宰管理。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防治中,强化种源监测净化。维持马鼻疽全国无疫状态,到2020年力争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深入实施《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力争到2020年,除毗邻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的陆地边境县(团场)或沿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免疫隔离带以外,全国其他地区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2.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坚持疏堵结合,重点防范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等《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外来动物疫病。协作加强进口风险评估、入境检疫等关键环节管理。完善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可机制。创新跨境动物疫病防控模式,完善边境口岸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外来病监测网络,建立边境免疫带和风险控制区,健全监测巡查制度,协作开展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全面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3.强化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一是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策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推进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出台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标准,定期发布无特定病原场(群)名录、种畜禽场疫病监测情况。探索种畜禽场净化评估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制度,逐步建立种畜禽场疫病净化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养殖场所动物疫病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健全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企业)建设标准,完善相关评估制度。综合利用金融保险杠杆,结合养殖补贴等项目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出台差异化流通监管措施,促进形成养殖场所持续改善生物安全措施的内生动力机制。三是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加强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健全完善评估验收工作机制。鼓励已通过评估验收的无疫区增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在巩固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实施、向更高水平跨越。四是提升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重点强化市县级及以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诊断能力。优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措施,增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性、分析应用的科学性。加强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预备队,探索建立与养殖业保险相结合的动态调整的动物扑杀补助标准机制,合理配置应急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严格养殖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建立养殖场所兽医卫生风险分级制度,强化高风险动物饲养场所监管。实行畜禽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严格年度动物防疫情况报告制度。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开展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深入治理滥用兽用抗菌药及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问题。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减少亚治疗浓度的预防性用药,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在养殖业中的使用。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休药期制度,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2.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鼓励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建立活畜禽移动控制与动物疫病监测结合促进机制,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地区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出台检疫申报受理规范,加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输入地检疫审批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出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精液、卵、胚胎供体动物健康标准。严格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明确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经济动物、比赛类动物和实验动物的检疫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推动畜禽集中屠宰。完善肉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采取电子交易等方式,促进屠宰场与养殖场直接对接交易,降低活畜禽流通引发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3.严格屠宰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出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严格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4.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推动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深化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促进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监管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五)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
 
  1.创新兽药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审查标准。修订兽药注册办法,调整不同类别兽药注册要求,建立符合中兽药特点的注册制度。科学设定宠物用药质量标准与食品动物用药质量标准。实施兽药临床研究和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严格兽药上市前风险评估。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体系,加强对有潜在安全风险兽药品种的安全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形成鼓励创新、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兽药评审工作机制。
 
  2.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兽药产业集中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修订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兽药生产经营技术门槛,淘汰生产工艺落后和质量安全隐患大的兽药产品。改革完善强制免疫疫苗定点企业管理制度。加大兽用抗菌药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加快淘汰高风险品种。支持研发新型抗感染药物,动物专用原料药及制剂、安全高效的多价多联疫苗、新型标记疫苗及兽医诊断制品、宠物和水产用疫苗。逐步压减转瓶培养方式、粉散预混剂等简单剂型生产能力。鼓励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重点发展高密度培养、浓缩纯化、基因工程等疫苗生产研制技术。加快发展宠物、牛羊、蜂蚕以及水产养殖用动物专用药,微生态制剂及低毒环保消毒剂。支持利用现代先进技术开发佐剂、浇泼剂(透皮剂)、缓释、控释剂、靶向、粘膜给药制剂。
 
  3.营造良好兽药市场环境。支持兽药连锁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兽药物流体系。加强互联网兽药经营管理,促进兽药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严格管理抗菌药物原料药的销售渠道,禁止抗菌药物网络销售。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兽药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基于企业信用评价的差别化监管制度,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经营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4.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兽药标准管理,建立兽药质量标准评价和淘汰机制,完善兽药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兽药标准提升行动,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禁用兽药和人用抗菌药为重点,加大兽药特别是中兽药中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力度。支持原辅材料控制、无特定病原体(SPF)鸡(胚)病原微生物检测方法、标准试剂研究。加强兽药标准物质管理,建立兽药标准物质审核制度,实施兽药标准物质与兽药注册准入关联审批。鼓励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参与标准物质研发制备工作,提升兽药标准物质的供应能力。
 
  5.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兽用生物制品检测体系,提高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控能力。支持兽医诊断制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加大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力度,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支持兽药残留高通量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与推广。制定兽药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科学布局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点,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风险评估,完善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立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平台,提高兽药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能力。
 
  (六)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1.优化屠宰产业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引导屠宰企业合理布局。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兼并重组,培育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养殖屠宰加工融合发展,推动建立屠宰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大型屠宰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企业扩大协议养殖和自养规模,减少畜禽长途运输。
 
  2.完善屠宰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生猪和少数民族地区牛羊屠宰准入管理,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小型屠宰场点,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现有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加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管理。严格代宰条件,规范代宰行为,推动屠宰企业自营化发展。
 
  3.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生产,引导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提高屠宰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销售重点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实施屠宰企业品牌化战略。实行肉品分类分级制度,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4.规范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发布屠宰统计信息。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制度。监督代宰企业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应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七)强化兽医科技创新能力
 
  1.完善兽医科技管理机制。坚持把服务和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为导向,优化兽医科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兽医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信息交流共享,强化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的沟通协作。促进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研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强化兽医科技创新推广能力建设。强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的能力建设。完善兽医重点实验室设施,改善兽药标准物质、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工程技术等基础研究条件。合理布局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促进外来动物疫病研究、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畜禽产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兽医科技资源,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示范,促进兽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突出兽医科研重点。坚持需求导向,系统研究重点动物疫病病原学、流行病学、致病与免疫机制,新发病的诊断和防控技术,新型疫苗药物、高通量快速诊断技术,以及净化根除关键技术、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新型技术、动物源性产品致病微生物监测技术、非兽药类添加物危害识别技术、肉品品质检测技术、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追溯管理技术。鼓励开展细菌耐药分子流行病学和耐药机制研究,支持耐药菌感染快速诊断技术、动物专用抗菌药物和可替代抗菌药物环境污染控制研究,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八)构建全链条兽医卫生监管服务信息化体系
 
  1.统筹规划信息化体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情况可掌握、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为目标,以中央平台为核心、省级平台为支撑,以基层兽医工作人员、养殖加工企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信息采集终端为基础,集合对接畜牧兽医信息资源,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形成以动物生命周期为主线,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传输、分析、应用动物疫病和其他兽医卫生数据信息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关键环节数据信息资源的融合利用,提升兽医卫生风险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管理效能。
 
  2.加强关键系统建设。建立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预警预测和应急指挥系统,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决策能力。完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及进境动物检疫管理系统,健全电子检疫证明网络体系,推广电子标识等物联网技术,实现防疫检疫监督工作信息化。建立全国兽药检验技术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实现兽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健全兽医人员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等应用系统,提高兽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管理能力。推进全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动态监测屠宰企业基本信息,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在线可视化管理。
 
  3.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兽医卫生公共管理服务数据信息规范体系,实现各类公共机构数据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平台、交换接口等关键技术标准,促进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关联对接和融合利用。完善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推进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坚持把规划落实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做到配套衔接、彼此呼应、相互促进。要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各级兽医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突出责任担当,在抓常抓细抓落实上下功夫,及时兑现向群众做出的承诺,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规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成推进兽医卫生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与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协作,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规划的组织落实。农业部将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推进规划实施。各级兽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兽医工作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落实国家动物防疫支持政策,健全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强制免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兽医卫生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合作,建立财政投入与金融保险、社会资本组合利用,兽医卫生工作与金融服务互相促进的新机制。鼓励发展养殖业保险,提高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养殖、屠宰、兽药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为养殖屠宰加工贸易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兽医事业发展与积极参与全球兽医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兽医卫生标准制修订能力。立足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经验,转化应用先进、成熟的国际标准规则。强化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开拓兽医领域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创新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周边国家和地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能力共同提升,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五)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宣传。普及兽医卫生科学知识,强化对兽医从业者等易感人群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各界动物疫病防治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护意识。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附表:各级各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

层级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乡级

备注

核心任务

1.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3.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

4.动物防疫技术支持、技术应用研究与业务指导。

5.动物防疫宣传。

1.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3.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

4.动物防疫技术支持、技术应用研究与业务指导。

5.动物防疫宣传。

1.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3.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

4.动物防疫技术支持、技术应用研究与业务指导。

5.动物防疫宣传。

6.防疫物资的储备管理。

1.组织动物强制免疫。

2.动物防疫宣传与指导。

3.参与应急处置。

4.采样与流行病学调查。

5.疫情报告。

 

能力指标

1.实验室病原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分子生物学)血清学、病理学检测检验能力。

2.实验室规范出具检验报告能力。

3.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

4.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储备、运送的能力。

5.参与或组织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案等制修订的能力。

6.信息化管理和信息传输能力。

7.科普与培训能力。

8.科研能力。

1.实验室病原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分子生物学)、血清学、病理学检测检验能力。

2.实验室规范出具检验报告能力。

3.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

4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储备、运送的能力。

5.参与或组织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案等制修订的能力。

6.信息化管理和信息传输能力。

7.科普与培训能力。

1.实验室病原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血清学检测能力。

2.实验室规范出具检验报告能力。

3.免疫与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能力、采样能力。

4.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储备、运送的能力。

5.县级地方防疫方案、计划等制修订能力。

6.信息化管理和信息传输能力。

7.科普与培训能力。

1.免疫、采样、疫情报告、调查能力。

2.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的人员组织和应急能力。

3.科普能力。

 

设施设备

1.实验室检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标准。

2.防疫宣传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录音笔等)。

3.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1套(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应用软件等)。

4.防疫应急物资(机动消毒喷雾设备、动物扑杀设备等)。

1.实验室检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标准。

2.防疫宣传现场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录音笔等)。

3.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1套(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应用软件等)。

4.防疫应急物资(机动消毒喷雾设备、动物扑杀设备等)。

1.实验室检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标准。

2.防疫宣传现场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录音笔等)。

3.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1套(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应用软件等)。

4.疫苗冷库和冷链运送系统。

5.防疫应急物资(机动消毒喷雾设备、动物扑杀设备等)。

1.采样设备。

2.免疫设备。

3.防护设备。

4.疫苗保存、运送等冷链系统。

5.消毒设备。

 

业务要求

1.辖区内种畜禽场、规模商品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动物疫病监督抽检覆盖面达到100%。

2.完成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任务,协助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完成相应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3.收集并及时上报辖区内疫情数据。定期开展疫情分析、预警。

4.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外来病的确认,其他动物疫病的确诊、复核工作。

5.定期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辖区内种畜禽场、规模商品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动物疫病监督抽检覆盖面达到100%。

2.完成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任务,协助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完成相应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3.收集并及时上报辖区内疫情数据。定期开展疫情分析。

4.辖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外来病的初步诊断、上报、样品采集,其他动物疫病的诊断。

5.定期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辖区内种畜禽场、规模商品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动物疫病监测抽样工作覆盖面达到100%。以村为单位开展散养户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完成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任务,协助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完成相应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3.收集并及时上报辖区内疫情数据,定期开展疫情分析。

4.辖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外来病的现场初步诊断、上报、样品采集,其他动物疫病的诊断。

5.定期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协助开展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场抽样工作。

2.协助开展疫情应急响应工作。

3.协助开展辖区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

层级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乡级

备注

核心任务

1.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2.指导、协调辖区内跨地区重大、复杂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的查处。

3.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的评查。

4.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2.辖区内重大、复杂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的查处。

3.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的评查。

4.市本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1.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2.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

1.协助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2.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

 

能力指标

1.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具备组织、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3.具备组织、指导、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能力。

4.具备有效实施信息化监督的能力。

5.具备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1.独立法人机构,取得执法主体资格。

2.具备组织、指导、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3.具备开展、指导、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能力。

4.具备有效实施信息化监督的能力。

5.具备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1.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2.具备组织、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3.具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案件办理的能力。

4.具备监督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5.具备有效实施信息化监督的能力。

6.具备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1.协助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2.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的能力。

 

设施设备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设备(传真机1台/报检点,复印机2台,碎纸机2台,信息化监管系统1套等)。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设备(传真机1台/报检点,复印机2台,碎纸机2台,信息化监管系统1套等)。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设备(包括台式电脑1台/人,打印机1台/2人,笔记本电脑1台/2人,便携式打印机1台/2人,传真机1台/报检点,复印机2台,碎纸机2台,信息化监管系统1套等)。

根据辖区内具体工作量配置。

 

监督检查执法办案设备(照相机1台/5人,摄像机1台/5人,投影仪1台/10人,录音笔1台/人,执法记录仪1台/人,笔记本电脑1台/5人,便携式打印机1台/5人,采样箱5个等)。

监督检查执法办案设备(照相机1台/5人,摄像机1台/5人,投影仪1台/10人,录音笔1台/人,执法记录仪1台/人,笔记本电脑1台/5人,便携式打印机1台/5人,采样箱3个等)。

监督检查执法办案设备(照相机1台/5人,摄像机1台/5人,投影仪1台/10人,录音笔1台/人,执法记录仪1台/人,笔记本电脑1台/5人,便携式打印机1台/5人,采样箱需满足工作需要等)。

根据辖区内具体工作量配置。

 

业务要求

1.配备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的执法单元。应定期开展动物饲养、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场点的动物卫生监督,保证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2.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达到100%;屠宰检疫率100%;检疫合格出证率100%。

3.无害化处理监督率100%。

4.公路(航空、港口、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保证配备监督检查必需的执法单元,实行24小时工作制。

动物卫生监督每个执法单元工作半径约为5公里,工作面积为75平方公里左右。每个执法单元每天巡查5个养殖场或10个养殖散养户。山区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

层级

省级

核心任务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检验。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检验。

4.标准制修订。

5.风险监测、预警、复检工作。

6.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和监督抽样工作。

7.质量信息汇总。

8.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测工作。

9.GMP、GSP检查验收工作。

10.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工作。

11.技术指导、培训与考核工作。

能力指标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督检验、复核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质量风险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4.具备开展辖区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和监督抽样的能力。

5.具备开展兽药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物质等与兽药质量分析相关研究的能力。

6.具备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7.具备指导、检查、培训和考核辖区兽药检验机构业务技术的能力。

8.具备对辖区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和兽药使用等单位业务指导和培训的能力。

9.具备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的能力。

10.具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原料的初选工作,参加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的兽药标准品、对照品协作标定工作的能力。

核心设施设备

核心设施

1.具备业务分样制样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2.实验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气瓶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3.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与兽药检测实验室应分区域设立。

仪器设备

以《中国兽药典》、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鉴别、含量测定同一参数相关关键设备至少配备2台。配备监督抽样设备。

业务要求

1.完成各类监督检测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复核、批签发、标准品标定、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等工作。

2.定期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

3.组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检查、验收工作,检查覆盖面需达到100%。

4.按规定完成并上报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信息汇总工作。

如设置市、县级兽药监察机构,参照下列指标进行评价。

层级

地市级

县级

核心任务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检验。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检验。

4.风险监测工作。

5.质量信息汇总。

6.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送样。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送样、检验。

4.监督检查工作。

5.风险监测工作。

6.质量信息汇总。

能力指标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督抽样和检验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质量风险监测的能力。

4.具备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能力。

5.具备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的能力。

6.具备开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的能力。

7.具备开展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抽样、送样,兽药残留监督抽检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能力。

4.具备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能力。

5.具备开展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能力。

6.具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的能力。

7.具备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核心设施设备

核心设施

1.具备业务分样制样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2.实验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气瓶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3.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与兽药检测实验室应分区域设立。

仪器设备

以《中国兽药典》、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配备监督抽样设备。

业务要求

1.完成各类监督检测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复核、批签发、标准品标定、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等工作。

2.定期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

3.组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检查、验收工作,检查覆盖面需达到100%。

4.按规定完成并上报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信息汇总工作。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6〕46号)


 
标签: 农业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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