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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57号)

   2021-05-12 409
核心提示: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鲁食药安办字〔2021〕4号)要求,结合我省食用林产品生产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附件2)。现将以上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依法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严格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总结历年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今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客观公正,确保监测质量。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管执法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生产特性,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抽样和检验工作,确保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检测工作随机抽查检查,对违反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三、履职尽责,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检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各检测机构要认真研究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漏报检测信息,确保抽样和检测工作真实、客观、准确。参加抽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检测信息。各市在接到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反馈意见后,要立即查找原因,依法处置,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产品跟进监督抽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改。
 
  四、严格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抽检树种2020年产品产量,充分考虑抽样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确定并填写本市抽样计划表(附件3)。对在去年抽检中发现问题的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要增加抽检批次。具体抽样时间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承检机构(附件4)。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本市的抽样计划表和监管人员联络方式(附件5)纸质版、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处。2021年全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继续使用山东省经济林智慧监管平台,在平台上完成任务接收、下发、数据采集、上报等工作,市本级监测任务原则上应使用平台完成,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平台开发方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林业改革发展处杨涛,电话:0531-88562526,电子邮箱:yangtao1980@shandong.cn。
 
  平台联系人:付艳艳;电话:18953170162;平台网址:http://117.73.253.81:8088/platform/zjlogin/juheye.jsp。
 
  附件: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3.抽样计划表
 
  4.2021年度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名单
 
  5.食用林产品监管人员联络方式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8日
 
  附件:
 
     附件:1-5.doc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通知word版下载.doc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通知PDF版下载.pdf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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