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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05 935
核心提示: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特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6月16日武当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特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6日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年第162号)公告,正式批准对武当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保证武当酒的质量、特色和声誉,规范武当酒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成立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下简称“特区保护办”),由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组成,特区保护办设在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162号)公告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凡在武当山地域内从事武当酒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武当山特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未经武当山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特区保护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二)负责受理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查上报、注册备案及专用标志的印制;
 
    (三)负责管理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四)负责特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武当酒生产企业、合作社、经营单位均可向特区保护办申请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企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报国家质监总局统一印制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武当山特区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地域证明;
 
    (三)县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第八条  特区保护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公告。
 
    第九条  生产者、经营者获得专用标志核准公告、注册登记后,方可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印制
 
    第十条  获准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在印刷专用标志时,应将印刷专用标志的名称、数量、品种报特区保护办,由特区保护办统一组织印制,并留标样备查。
 
    第十一条  印制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印刷企业须向特区保护办提出申请,经特区保护办审核认可,印刷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条  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位置、比例和色彩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规定。
 
    第四章  包装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武当酒的包装由特区保护办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特区保护办建立防伪追溯系统,获得使用武当酒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统一包装物上加贴本单位的防伪标识标签,既能达到统一包装又能分清生产者、经营者的单位和地址。
 
    第十四条  使用防伪追溯系统标识标签,生产者和经营者须在特区保护办办理相关使用申请手续,并获得本单的防伪标识标签。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标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冒用,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特区保护办对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禁止将武当山特区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酒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特区保护办应加强对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印刷品质量,对印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印刷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资格。
 
    第二十条  特区保护办对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的使用和印刷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年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或印刷标志,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或印刷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向特区保护办报告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其产品内外标识上均不得以“武当酒”作为产品名称,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志。违反本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武当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特区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地区: 湖北 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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